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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如何认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9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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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01:29

我们的生活已经完全脱离不开钢筋、水泥组成的建筑物了,但是这些大到摩天大楼、跨海大桥,小到地下管道、居住场所的建筑物都离不开《建设工程合同》。虽然它对我们国家和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但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都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那么,哪些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如何认定?

网友咨询:

我经营了一家建筑公司。我想咨询一下,哪些建设施工合同会是无效的,怎么进行认定?

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陈龙吟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

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的情形主要有: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陈龙吟律师解析:

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又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有资质的第三人,审判实践中一般认定这种分包行为仍属无效。否则,就变相承认了无资质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将导致建设单位疏于对承包人资质的确认,最终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形成安全隐患。

另外,合同约定造价低于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即使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亦不应支持, 以告诫发包人签订合同时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将合同价款压至不合理低价。

同理,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

另外,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补办了该证,可以认定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反之无效。如果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陈龙吟毕业于西南民商法学学院,现为西南民商法学博士,成都理工大学民商法学讲师。西南大学民商法学助教及法律诊所指导专员。《成都日报》,《成都商报》特邀法律评论员成都电视台第四频道法律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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