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到底按那个执行”。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分别执行其对应规定,二者同时适用且不可替代。具体执行逻辑如下:
一、采购限额标准:界定采购范围根据《采购法》第二条,采购限额标准是判断项目是否属于采购范畴的核心依据。其核心规则为:
属于采购的情形:项目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列入集中采购目录;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不属于采购的情形:项目既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但需注意,此类项目虽不适用《采购法》程序,但未来修法可能将其纳入监管范围)。示例:某省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若某单位采购40万元的办公设备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则该项目不属于采购范畴,无需执行采购程序。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决定采购方式根据《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判断项目是否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强制性门槛。其核心规则为:
必须公开招标的情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例外情形:若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需报财政部门批准。示例:某省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20万元,若某采购项目金额为150万元,则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若因特殊原因需改用竞争性谈判,需经财政部门审批。三、执行逻辑:分步判断,双重遵守第一步:范围界定:依据采购限额标准判断项目是否属于采购范畴。第二步:方式选择:若属于采购项目,再依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判断是否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关键点:二者分别对应采购的“准入门槛”和“程序要求”,需同时遵守,不可混淆。例如,即使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若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而不属于采购项目,则无需执行公开招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