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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课程收益分配与结算

2021-12-25 来源:化拓教育网

  3.1 分成

  3.1.1 体验课程:体验课程的课程款项(如有)按本合同第2.2条约定处理,双方不另行分成结算。

  3.1.2 正式课程: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正式课程的收益:

  (1)如顾客通过乙方平台购买体验课程而被首次引进甲方CRM系统且该等顾客在乙方平台首次成交,则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2.3条约定相应课程销售价格的    %,剩余部分作为乙方的服务费用。

  (2)如顾客通过乙方平台购买体验课程而被首次引进甲方CRM系统,但该等顾客在第三方平台首次成交,则双方按本条第(1)项约定标准的    %计算服务费用。

  (3)如顾客在乙方平台首次成交,但该等顾客不是通过乙方渠道首次引进甲方CRM系统,则双方按本条第(1)项约定标准的    %计算服务费用,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结算和支付给甲方。

  (4)顾客通过乙方平台购买体验课程而首次引进甲方CRM系统,且该等顾客在甲方平台首次成交(如有),则双方仍按本合同本条第(1)项约定标准的    %计算服务费用。

  前款第(2)项、第(3)项和第(4)项约定的相关数据和账单由甲方提供(以甲方CRM系统为准),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对账时一并核对确认。

  3.2 结算

  3.2.1 结算周期:

  □周结

  □月结

  □其他:        

  3.2.2 结算订单:以当期产生的有效订单为准。本条所指“有效订单”是指:

  □当期实际发生的正式课程订单

  □当期经过平台确认收货期(平台确认收货期为:自        之日算起满    天)的正式课程订单

  □当期经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额退费周期(以甲方CRM系统数据记录为准)的正式课程订单

  □其他:        

  3.2.3 对账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于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3日内以邮件方式向甲方提供上一结算周期的销售数据报表,销售报表应包含购买合作课程的顾客的名称、手机号、课程费用、支付时间、支付结果等明细。

  (2)甲方收到销售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乙方承诺如实统计并提供销售数据报表,如双方发生争议,则以甲方CRM系统数据为准,但乙方有充足证据证明乙方提供的销售数据报表无误的除外。

  3.2.4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双方对账完成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当期双方确认的全部课程款项。甲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如甲方变更以上银行账户,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3.2.5 乙方应双方对账完成后五日内,向甲方开具与乙方分成金额等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及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发票邮寄地址:        

  如甲方变更上述开票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2.5 核销:如根据乙方平台规则规定,在双方按本合同第3.2.3条约定对账完成后,必须由        方进行核销操作方能最终结算支付的,则该方应当及时按相关要求及时完成核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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