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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2020-04-19 来源:化拓教育网

  14.1 不可抗力指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发生的,阻碍本协议一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本协议一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

  14.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通知后10天内提供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理由。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影响。

  14.3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应立即协商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带来的后果。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协议义务,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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