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拓教育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房屋买卖代理词

房屋买卖代理词

来源:化拓教育网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就其诉被告河南省国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指派***两位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结合庭前调查及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关于《委托建房意向书》性质。

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理由:

该意向书包括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房屋交付、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符合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原告依据约定缴纳房款,被告收受了房款。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五条的规定,该意向书应当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关于《委托建房意向书》是否有效。

有效。

理由:

该意向书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未取得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庭审中,被告向法庭申明,被告已经于该案起诉前取得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三、关于《委托建房意向书》是否已解除。

未解除。

理由: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

1、原告未违约,合同可继续履行。原告缴纳了合同定金、首付款、天然气接头费共计***元,并能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个人房屋按揭贷款资料,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

2、被告违约,违约方在合同能够履行的情形下,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该协议中,双方于第二条第2款第(2)项中约定,双方选择按揭方式支付房屋价款,原告依约于2013年支付了房款首付,同时能够提供办理按揭的资料,但由于被告2013年签订合同收取房屋首付款时,并未取得该房屋预售证,故按揭无法办理,被告因隐瞒在合同签订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致使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属于被告过错,被告违约。

3、被告所谓的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并未有效通知到原告

原告对于此解除通知,不予认可。同时,被告作为违约方,其并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以涉案房屋房价上涨为由,违约要求原告按照被告单方涨价后的价格购买房屋,属于被告违约,因为,依据该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不论房价如何增长,被告应严格按照本意向书签订的房价及房号执行,被告在原告一再要求下,未履行原约定,实属违约。

四、关于被告是否应当交付房屋。

应当交付

理由:

争议房屋竣工验收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交付期限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作为该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受领房屋的债权人,房屋已竣工验收,可以要求被告随时履行

综上,代理人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买卖房屋,在合同有效、原告履约、原告催告、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形下,原告诉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项目*号楼2单元***号房,既有合同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其诉求应当获得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裁判时参考采纳。

此致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年月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