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浙江广宇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
一、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宇经贸,该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为广宇经贸截止至注销日的所有债务提供担保系公司吸收合并广宇经贸办理工商变更所需,符合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担保事项将提请广宇集团第二届第五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贾生华、荆林波、周亚力
20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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