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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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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业务代理协议

甲方:xXXXXX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开办的宽带业务代理项目,特订立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声明和保证

1.1甲方是合法的宽带电信代理商

1.2乙方拥有广泛客户渠道及发展客户的经验 1.3乙方发展的所有宽带用户归属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合作内容

2.1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业务代理商,在甲方规定范围内为甲方发展宽带用户。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承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优质的电信服务 3.2甲方有权对乙方开展代理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3.3甲方应积极为乙方优先提供所代理的业务 3.4甲方调整销售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 3.5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服务支撑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同时遵守甲方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乙方应在甲方指定具备光缆接入条件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4.2 乙方服从甲方经营业务上的指导和管理,执行甲方制定的业务资费标准和业务规定。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保证服务质量,妥善处理客户咨询和投拆,对非乙方责任且确实无法解决的客户服务问题应妥善接待,并主动与甲方取得联系协助解决。

4.3 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价格发展用户

4.4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定时向甲方交纳 元保证金,乙方并与甲方共同承担所发展客户的费用催缴工作,如发生客户欠费,且乙方不能在30日内完成催缴,则欠费将由甲、乙双方共同交纳。乙方所承担的欠费将在业务代理费中扣除。

4.5 乙方应将受理的资料及时报给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客户投拆,将由乙方承担。 4.6 乙方代为发展的客户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定期将客户资料、票据、钱款交由甲方。乙方负责保证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有客户签字确认,填写完受理资料同时一并附着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甲方在24小时内为乙方出好帐号并告知用户。

4.7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指定和授权任何第三方作为二级代理人。

4.8 在协议期终止时,在乙方未违反任何本协议的情况下,甲方应于60日内退还乙方交纳的信用保证金。

4.9 乙方不得以低于或高于规定的价格发展用户。收取用户费用时应向用户提供乙方的票据证明。

4.10 乙方不再经营业务时,应将网络用户交回甲方,以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第五条 考核指标

5.1 由于乙方过错或过失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5.2 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因代理商代理业务过程中,引起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由乙方负责。

5.3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通迅行业的有关保密制度,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密客户资料及通迅秘密。 第六条 结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6.1 宽带业务代理费用标准

甲方根据乙方代为安装的宽带用户实交费用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按有效用户(在网三个月)每户一次性拥金40元的标准支付代理费,拥金返还方式为首次乙方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在向甲方交纳时直接座扣40元,(此标准为2011年1季度)2011年4月1日开始,如有变更,另行通知乙方。 第七条 免责条款

7.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 通知

8.1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的通迅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观规定执行。 9.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9.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9.4 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通迅地址: 通迅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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