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首期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出资时间为 。
第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发起人)姓名(名称) 合计 身份证号码 出资 方式 首次出资额 (人民币) 出资 日期 出资比例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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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3)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4)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6)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7)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8)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9)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10)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5)其他。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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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5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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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12)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时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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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有权对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但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之外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九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股东征求同意,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每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营业期限及解散、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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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有表决权的股东全体通过。
第三十五条 公司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 本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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