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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思考——以广昌孟戏为例

来源:化拓教育网
对州 神州文化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思考 以广昌孟戏为例 黄美龄赵红宝吴媛媛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00875 摘要:以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昌孟戏”的田野调查 成员多有不满情绪,尤其是剧团中有资历的老艺人,对传承人 (一) 为基础,考察该制度在具体非遗项目中的适用情况,为非遗传 的人选问题很有意见。 承人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出建议:根据确定传承人人选、 考虑认定团体型传承人、建立和完善传承人管理机制。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广昌孟戏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国家、民族文化软 实力的重要资源和武库,也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凝聚 力和向心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保护非遗就是保护我们 共同的精神家园。尤其是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城市化进程迅 速推进的今天,保护非遗更显意义重大,而非遗保护的核心就 是人的保护。因此,近年来,国家针对非遗保护出台了一系列 的法律、,尤其是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制度”。国家文化部至今已经公布j批共1488名经国家认定 的代表性传承人。这项制度对非遗的保护起了非常关键的作 用,但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仍有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 从2010年l2月至今,我们对广昌孟戏进行了长达两年 的跟踪性田野调查。在调查中我们对传承人制度在孟戏中的 适用情况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由此,对传承人制度有了一些 思考。 一、广昌孟戏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简介 流行于江西省广昌县甘竹镇的广昌孟戏,是一种以孟姜 女故事为题材、用于酬神祭祖的宗族戏,于2006年入选第一 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广昌孟戏的剧本为古南戏孤本, 它用高腔演唱,保留了在其他地方已经失传的海盐腔遗响,因 此被称为“中国古代戏曲声腔的活化石”,具有重要的艺术价 值和社会文化价值。 广昌孟戏现存赤溪曾家和大路背刘家两路(赤溪曾家和 大路背刘家,皆为甘竹镇治下的村小组),其中赤溪曾家孟戏 起源于明初,已经传承了五百多年,而大路背刘家孟戏源出于 赤溪曾家孟戏,却有着不同的剧本、不同的演唱方式,也有四 百多年的历史。2008年2月,文化部公布了第二批国家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广昌孟戏一项,共有两位传承 人上榜——来自刘家剧团的李安平和来自曾家剧团的曾国 林,两人被认定为传承人时分别为39岁和45岁,都是各自剧 里最年轻的成员。 二,广昌孟戏传承人制度适用情况 我们在田野调查中发现,大路背刘家剧团中,传承人制度 执行得很顺利,基本没有出现不适用的问题,团长谢良生、副 团长罗金定,以及传承人李安平之间工作配合度、协调度也很 好。但曾家剧团在曾国林被选为传承人之后却矛盾重重,团内 2011年春节,我们在赤溪曾家对传承人曾国林和时任团 长的曾国良(70对岁)进行访谈时,曾国良老人一直处于非常 激动的状态,反复表明自己“很委屈”,他说:“没有我曾国良, 曾家剧团早垮了!”他表示,自己从35岁参加剧团到现在71 岁,为孟戏付出了30多年,现在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他认 为,曾国林成为传承人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在团里是 最年轻的”。曾国良还指出,大路背孟戏剧团的李安平也是最 年轻的,他觉得“上面”选他们是因为他们年轻,而不是他们的 表演能力和资历最好。 而在场的曾国林也表示“就是弄坏了这个‘传承人(制 度)”’,他说被选为传承人,他本人也十分晾讶。他表示他并没 有从中获利,国家给传承人的8000块补贴,大路背刘家的传 承人李安平个人拿两千,其他交给团里统一支配,他则全部交 给剧团。但还是有人不相信,总认为他从中获利了。更多的是 认为“国家认定的非遗传承人”这份荣誉不该归曾国林一个人 所有(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往往把荣誉、声名看得无比重要)。用 当时曾国良老人的话说是“他(曾国林)一个人传承不了孟戏, 他一个人无法代表我们的孟戏。”2008年曾国林上北京人民 大会堂去开会,接受荣誉,这让团里矛盾更加激烈。曾国林领 回来的传承人证书也被认为应该归大家所有,应该由团里保 管,不能放在曾国林那里。 曾国林说,这几年戏团几乎维持不下去了,出现了比较严 重的问题,团里的成员们不积极,自己作为传承人,被认为是 “拿了工资的”,压力很大。他还说,村里有谣言说自己得到了 大笔的钱,搞得人心惶惶的,自己都快成为“大众仇人”了。 大路背刘家剧团年年按时上演,而赤溪曾家却因为对传 承人一事的不满,这几年要么没演成,要么草草了事,走个过 场,几乎面临“关门”的局面。我想,500多年以来,虽然中间也 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碍,但曾家的孟戏都尽力争取年年上演, 因为不演就是对祖先的不敬,刘家戏团也说过,即使没有观众 也要演,这是演给祖宗神明看的。可是作为历史更加悠久的曾 家孟戏,如今却因为内部矛盾无法上演,这不禁令人感到十分 可悲。 (二) 2012年春节,我们前往赤溪曾家观摩孟戏演出前的“出 帅”仪式,见到曾家剧团老艺人曾卓文。我们发现,一年过去 了,曾家剧团中对于传承人人选的异议仍然存在。曾卓文与曾 国良老人一样,对曾国林被认定为国家非遗广昌孟戏赤溪一 神州文化 州 支的传承人表示不满。访谈一开始,他就激动地表示:“以后曾 分。这样的做法在国外非遗保护中已有先例,“日本无形文化 家孟戏如果会断,责任就在广昌县文化局!” 财的文化传承人不仅有个人,也有团体”,日本传承人认定时 曾卓文说:“传承人至少要达到三个标准:一是能传,而是 根据不同的非遗种类,分为“个人认定”、“团体认定”和“综合 能承,三是道德品质过得硬。”我问:“那么您认为曾国林达到 认定”三种,“不论是‘综合认定’还是‘团体认定’,都可以认为 了哪些标准呢?”他答:“一个都没达到。”他认为曾家孟戏是他 是该文化事项的传承人不是个人而是团体,群体共同承担着 和曾国良两人一手恢复与壮大的,曾国林所作的工作微乎其 文化传承的任务。”将荣誉给团体,就可以照顾到团体中的每 微。我们在观看曾家孟戏演出场所——曾文定公祠堂落成纪 个人,从而调动他们传承文化的积极性,这样的认定方式也更 录片时,也看到整个过程中都是曾卓文老人在主事。 (三) 加公平合理,更加人性化。团体性传承人认定后,可以建立团 体内代表制度,公开选拔有能力、获得大家信赖的一两名代 但是另一方面,曾国林在被选为传承人之后也是尽职尽 表,负责该非遗团体的对内对外事务。团体内代表制度可以根 责,多次接待专家学者的来访,并为他们表演,也多次外出参 加文化博览会、交流会等。而且,国家给的补贴他悉数交给剧 团,个人不曾拿走一分。这一点,从曾卓文处也得到了证实,他 说当年曾国林一从北京开会(即2008年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的 传承人认定大会)回来就主动地跟剧团其他成员签订了协议, 说把国家和广昌县给的资金,以及死后的抚恤金一分不 留地交给剧团,而这几年国家给的传承人补贴也的确都按照 协议留在剧团里了。在我们采访县文化局分管非遗事务的付 松仕副时,他对曾国林在传承孟戏和处理国家补贴方面 的表现也赞赏有加。 剧团中的老艺人、传承人曾国林、广昌县和甘竹镇官 员,以及剧团其他成员和当地其他群众,都希望孟戏能得到好 的传承和发展,并且也都为此做出了诸多努力。但是,曾国林 被选为代表性传承人之后,赤溪曾家孟戏的传承情况却让人 担忧,这样的情况引人深思。从传承人制度在赤溪曾家孟戏中 实行时遇到的问题,我们做出以下思考。 二、对传承人制度的思考 (一)传承人的认定应充分尊重民间意愿 赤溪曾家剧团内矛盾的核心就是传承人的人选问题,当 选的传承人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甚至曾国林本人也表示对 自己的当选感到很意外。由此可见,传承人的选拔是地方 主导的。因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往往对非遗保护缺乏了解, 主导传承人认定正是当前传承人认定的主要方式。但是,植根 于乡土社会、直接参与非遗活动的人们才是非遗真正的主人, 作为非遗保护中“他者”的地方,如果过多地参与、干涉, 反而容易“好心办坏事”,不利于非遗的传承。中国有着民间事 民间办的优良传统,孟戏在过去五百多年里,都是民间自主传 承的,应该相信民众具备处理非遗具体事务的能力,并给 予他们充分的自我管理的空间。具体到传承人的认定,就应该 充分听取和尊重那些传承和享用着这份文化遗产的人们的意 愿,切忌行政包办。 (二)应该根据需要认定团体性的传承人 目前国家公布了三批共1488名传承人,但都是个体性 的,并没有认定某个团体为传承人。孟戏需要二三十人一起才 能演出,任何单个个人都无法代表孟戏,但是目前认定的 传承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集体,这也是其出现矛盾的一个原 因。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决定传承人的认定原则”,在认定 传承人时应该对“单一属性的非遗”和“综合性的非遗”加以区 据具体情况灵活实行,比如可以按照具体情况规定代表的任 期、制定对代表的监督和考核方案等。 (三)完善传承人认定后的管理机制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仅非遗项目存在“重申请、轻保护” 的问题,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成功后,也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 传承人认定后,基本上被认为是终身的,没有重新认定或取消 传承人资格的说法,甚至也没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和考核标准, 更缺乏对传承人进行培训的机制。传承人认定后,根据非遗的 不同类型,建立相关的监督、考核机制,并且制定相应的办法 加强对传承人的培训,才能把传承人制度落到实处,才能更好 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于传承人资格的取消和重新认定,有学者认为“一直以 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 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 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笔者深以为然,传承人 身份遭取消无疑会伤害其本人及其他关心非遗保护者的积极 性。部门应该制定完善的管理机制,引导、帮助和监督传 承人履职,在传承人因生病或年老失去传承能力时,更应该对 其生活进行照顾和帮助。即使认定新的传承人,也应保留原先 传承人的荣誉身份和财政补贴。 三、结语 传承人掌握着开启宝贵遗产的钥匙,没有他们非遗的保 护和传承就无从谈起,正因为如此,国家出台了代表性传承人 制度,各地也纷纷报选传承人。但传承人制度从建立走向完 善,还有艰难的路要走,相关部门、非遗传承主体以及专 家学者,应该形成合力,参考成功的案例,不断完善与传承人 相关的法律和,以充分发挥传承人制度该有的作用,促进 非遗保护。 参考文献: [1】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 的思考》,文化遗产,2008年第一期。 [2】冯彤:《日本无形文化遗产传承入制度》,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2010年第1期。 【3]李华成:《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之完善》,贵州 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 作者简介:黄美龄(1990.1一),女,江西广昌。学历:本科。 研究方向:历史民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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