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检查的内容
煤矿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置、查隐患、查事故处理。安全检查要深人到基层、现场。做到人找事故,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确保矿井正常安全生产(建设)。
一:检查基层的机构建立,必须有完整团结的团队精神基层管理机构,特别是科室的健全非常重要。 二:检查基层领导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及省公司、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文件的贯彻、学习、落实和对职工安全生产的认识。
三:检查各种制度的建立,企业的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根本,没有完善的各种制度,企业的安全很难保证,特别是领导带班(值班)制度、要害场所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检查各种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各基层是否能够做的制度条条落实,有制度不执行不落实为零, 五:检查项目部基层全体人员的“四个百分比”的完成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及各种制度的建立。以及管理人员的文化素质和重要岗位的“手指口述”。 六: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七:现场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查隐患和“三违”。特别是重大隐患要责成专人督查落实,安全监察部下“隐患处置单”现场检查负责人和基层法人双方签字一式三份(检查单位、区域公司、基层单位),隐患整改完成,基层要向区域公司回复“隐患回执单”区域公司向检查部门回复,经检查单位验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方可继续施工。
总结归纳如下:查干部是否真正做到了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职工群众是否人人关心安全生产,在生产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生产方针法令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查制度是主要检查单位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是否真正贯彻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是否都有安全内容,“五同时”是否得到落实;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工人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如何;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计划是否报规定提取使用和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与安全技术措施上程的“三同时”是否得到落实。此外还要检查单位部门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入矿的“三级”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的培训数省制度、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查安全设施、查安全隐患主要是深入现场,检查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例如采掘面的支护情况;矿井通风及矿内气候条件;采区或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矿井水灾、火灾、瓦斯、煤尘等灾害的预防措施是否齐全有效;机电设备的防漏电、防触电装置是否完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个人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地面风机房、锅炉等压力容器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齐全。特别是企业的要害部位和重点设备,如主通风机房、爆破器材库、变配电所、压风机房、绞车房、锅炉房等,都要严格检查。查事故处理主要检查单位和部门对工伤事故以及重大
非伤亡生产事故和未遂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有无隐瞒包庇、大事故小报、重伤事故轻报的现象;检查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是否认真落实;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是否真正做到“四不放过”。在检查中如发现未按“四不放过”要求草率处理的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从中找出原因,追究有关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在安全检查中,可根据各单位和部门情况和特点,做到每次检查的内容有所侧重,突出重点,收到实效。
安斌文 2012-2-5
第二篇:煤矿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
煤矿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 一、证照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建设矿井取得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或者列入省级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
4、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5、建设矿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并进行评审。
6、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2、建设矿井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
4、4.6等规定。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
4、4.5、4.13等规定。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符合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文件第17条、第1等规定。
3、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4、建设矿井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制度,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等规定。
三、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
1、配备矿井“五职”矿长,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2、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9条规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4、一般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四、问题整改及自检
1、自检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明确的《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要求组织开展自检自改工作,隐患和问题整改做到“五落实”。
2、安全体检”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做到“五落实”。 3、见附件4“安委办暗查暗访问题汇总表” 4、“安全体检”查出的重大隐患由地方挂牌督办。 五、安全监控系统
1、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控系统功能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4、9的规定。
2、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模拟传感器报警、断电运行正常;开关传感器设置和运行正常,故障断电正常。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第495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4的规定。 3、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第499条、第500条、第501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的规定。
六、瓦斯防治
1、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涌出异常或防突指标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分析异常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175条规定。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符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第6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19条要求。 2、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第59条规定。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9条规定。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规定。
3、突出矿井应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预抽瓦斯应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标准的要求。
4、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指标,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1条、第52条、第55条规定。
5、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否则须对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编制被保护层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定报告,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9.2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应采用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5条、第96条、第97条规定。
6、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3~0.5,且埋深大于500m 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5~0.8,且埋深大于 600m 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 的;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7、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数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对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检验孔数不得少于3个,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采煤工作面应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规定。
8、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规定。
9、应当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确保抽采达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
七、水害防治
1、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编制《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严禁存在重大灾害不治理盲目组织生产。
2、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4、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施工。地测机构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5、矿井工作面采煤前,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
6、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撤人制度,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安全消除后恢复生产。
7、编制完善汛期安全措施,落实应急值班制度。
8、编制5种必备图件,建立14种基础台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7条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
八、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
1、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四个煤量的开采期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23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采掘接续合理、正常。
2、矿井月产量按月度计划组织生产;没有月度计划的,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1规定。灾害严重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符合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规定。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3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的规定。严格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3、生产经营决策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4、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96条、第263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1规定。
5、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2、5.2.3的规定。 6、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 九、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1、规程对标 煤矿企业必须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对照新版《规程》,全文进行逐条对标检查、梳理和体检,特别是水、火、瓦斯、冲击地压和运输提升等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全面进行对标检查整改。按照新版《规程》要求,对查找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或问题,必须制定“五定”方案进行整改。
2、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23条规定,严禁开采保安煤柱。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规定,严禁图纸造假、图示不符、假密闭等违法生产行为。
3、严禁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使用的设备按《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要求更换淘汰。
十、新版《安全生产标准化》
1、及时组织开展新版《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培训工作
2、煤矿企业必须开展达标建设工作,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矿井按照新标准达到三级以上。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防尘管理
1、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符合《安全规程》第683条规定。
2、是否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被找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3、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4、消防水池设置、洒水、降尘设施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第、第9条、第652条规定。
5、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规定。 采、掘、运主要地点粉尘检测制度健全,效果应满足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0条、第2条规定。
煤层注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条规定。
采掘机喷雾、支架喷雾等防尘措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第650条规定。 十二、顶板管理(冲击地压)
1、采掘工作面支护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第102条、第106条规定。
2、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规定。
3、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规定。 4、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按规定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并按规定采取有效的综合性防冲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7条、第22规定。
允许临时性生产矿井检查内容
1、煤矿必须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未批先建煤矿临时生产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32号)要求,安排专人,明确责任,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
2、是否制定临时生产期间对照设计剩余工程加快施工的方案。
3、是否对照新的规程、规范、标准,对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并按程序上报。
第三篇:小煤矿安全检查基本内容(地面检查)
小煤矿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 (地面检查) 一、证件: 1、“六证”
2、“六长”任命文件、“六长”资格证
3、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证件
二、图纸: 1、井上下对照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 3、矿井通风系统图 4、井上下供电系统图 5、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6、井下避灾路线图 7、矿井水文地质图 8、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 9、采区巷道布置图 10、井下运输系统图
11、压风、供水、主排水系统图 12、采掘进计划图 13、井下供电现状图 14、井上下通讯系统图 15、各煤层充水性图等 三、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4、安全费用的提取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制度
8、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9、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记录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记录
3、隐患排查记录(包括各级检查提出的隐患问题及整改记录)、隐患排查档案 4、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记录 5、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6、人员入井记录、入井人数核准文件 7、生产调度台账,生产日报表、月度生产计划 五、安全技术管理:
1、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矿井地质报告及批复文件,安全预(验收、现状)评价报告 2、资源整合批复文件、开工报告、联合试运转批复等文件 3、作业规程: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作业规程措施的贯彻记录 4、第一次放顶煤的开采设计及审批手续 5、采掘计划及审批手续、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资料 六、应急救援:
1、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及管理档案、备案记录
2、应急救援预案及审批手续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情况 3、矿井救灾演习记录、灾防计划及批复 4、与附近救护大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七、地测防治水:
1、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及周边小窑采掘资料、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2、探放水组织机构、中长期防治水规划、采掘面探放水设计、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3、探放水记录,“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管理制度及各种台账、矿井涌水量台帐 八、一通三防:
1、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反风演习报告,主要通风机运转记录、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记录、有计划停风停电记录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煤层自燃发火、煤尘爆炸性的鉴定报告
3、瓦斯检查计划、瓦斯检查记录、测风旬报表、通风日报台账、瓦斯图表、通风设施台账及检查记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通风调度日志、通风例会记录。
4、瓦斯监控布置图、断电图及运行记录、“四证一标志”、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证书
5、瓦斯监测仪、监控探头标调记录、分站、探头检测记录、巷道贯通相关设计、措施、台账 6、防、灭火记录及防火措施、防火预测预报制度、消防洒水系统图、灌浆系统布置图。 7、井下消防器材库及器材、设备配备单 8、综合防尘措施
9、自救器型号、数量及检测记录
10、瓦斯抽放记录、排放瓦斯记录、措施、瓦斯涌出规律预测预报制度及措施。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治突出机构和专业人员的配置 九、机电管理:
1、双回路供电合同(协议)、主要通风机、排水设备、提升等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高压电缆的漏电和耐压试验报告
2、电缆、皮带、风筒等阻燃证明,电气设备整定检查计算、停送电工作票
3、各工程操作规程,提升装置的检查测试记录,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4、主要通风机日常检查记录、井上下防爆设备检验记录
5、主要通风机、绞车、主皮带、主水泵、钢丝绳、空压机、瓦斯抽放泵等大型设备的性能测试报告、防爆设备入井证及制度
6、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检修记录
十、火工品管理: 1、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2、民爆物品的储存许可证、使用许可证
3、火药库的有效证件(包括验收记录)、管理人员的有效证件 4、民爆物品领用记录 十 一、劳动用工管理:
1、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备案、从业人员培训、参加社会保险、从业人员年检资料 十 二、建设矿井管理:
1、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文、及评审意见、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准文件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开工、试运转、竣工验收报告及安全评价报告 3、复工审批手续、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审批、备案记录、施工项目(中标)备案表
4、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说明书、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及贯彻记录。 4、工程承包的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队伍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5、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执行记录 5、与监理单位鉴定的合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监理记录 十 三、经费及其他:
1、销售日报表、销售票使用台账、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工资结算单、产量进尺验收单 2013年3月18日编制
第四篇:煤矿安全检查需提供资料内容
煤矿安全大检查 煤矿需提供资料清单 一、证件: 1、“六证”
2、“六长”任命文件、“六长”资格证
3、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证件 二、图纸: 1、井上下对照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 3、矿井通风系统图 4、井上下供电系统图 5、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6、井下避灾路线图 7、矿井水文地质图 8、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 9、采区巷道布置图 10、井下运输系统图
11、压风、供水、主排水系统图 12、采掘进计划图 13、井下供电现状图 14、井上下通讯系统图 15、各煤层充水性图等 三、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4、安全费用的提取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制度 8、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9、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记录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记录
3、隐患排查记录(包括各级检查提出的隐患问题及整改记录)、隐患排查档案 4、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记录 5、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6、人员入井记录、入井人数核准文件 7、生产调度台账,生产日报表、月度生产计划 五、安全技术管理:
1、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矿井地质报告及批复文件,安全预(验收、现状)评价报告 2、资源整合批复文件、开工报告、联合试运转批复等文件 3、作业规程: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作业规程措施的贯彻记录 4、第一次放顶煤的开采设计及审批手续 5、采掘计划及审批手续、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资料 六、应急救援:
1、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及管理档案、备案记录
2、应急救援预案及审批手续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情况 3、矿井救灾演习记录、灾防计划及批复 4、与附近救护大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七、地测防治水:
1、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及周边小窑采掘资料、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2、探放水组织机构、中长期防治水规划、采掘面探放水设计、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3、探放水记录,“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管理制度及各种台账、矿井涌水量台帐 八、一通三防:
1、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反风演习报告,主要通风机运转记录、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记录、有计划停风停电记录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煤层自燃发火、煤尘爆炸性的鉴定报告
3、瓦斯检查计划、瓦斯检查记录、测风旬报表、通风日报台账、瓦斯图表、通风设施台账及检查记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通风调度日志、通风例会记录。
4、瓦斯监控布置图、断电图及运行记录、“四证一标志”(一标:煤矿安全标志;四证: 1、安全任职资格证;2安全生产许可证; 3、火工品使用许可证;
4、相关工作安全上岗操作证 )、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证书
5、瓦斯监测仪、监控探头标调记录、分站、探头检测记录、巷道贯通相关设计、措施、台账 6、防、灭火记录及防火措施、防火预测预报制度、消防洒水系统图、灌浆系统布置图。 7、井下消防器材库及器材、设备配备单 8、综合防尘措施
9、自救器型号、数量及检测记录
10、瓦斯抽放记录、排放瓦斯记录、措施、瓦斯涌出规律预测预报制度及措施。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治突出机构和专业人员的配置 九、机电管理:
1、双回路供电合同(协议)、主要通风机、排水设备、提升等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高压电缆的漏电和耐压试验报告
2、电缆、皮带、风筒等阻燃证明,电气设备整定检查计算、停送电工作票
3、各工程操作规程,提升装置的检查测试记录,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4、主要通风机日常检查记录、井上下防爆设备检验记录
5、主要通风机、绞车、主皮带、主水泵、钢丝绳、空压机、瓦斯抽放泵等大型设备的性能测试报告、防爆设备入井证及制度
6、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检修记录 十、火工品管理: 1、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2、民爆物品的储存许可证、使用许可证
3、火药库的有效证件(包括验收记录)、管理人员的有效证件 4、民爆物品领用记录 十 一、劳动用工管理:
1、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备案、从业人员培训、参加社会保险、从业人员年检资料 十 二、建设矿井管理:
1、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文、及评审意见、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准文件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开工、试运转、竣工验收报告及安全评价报告 3、复工审批手续、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审批、备案记录、施工项目(中标)备案表
4、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说明书、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及贯彻记录。 4、工程承包的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队伍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5、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执行记录 5、与监理单位鉴定的合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监理记录 十 三、经费及其他:
1、销售日报表、销售票使用台账、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工资结算单、产量进尺验收单
第五篇:煤矿供电企业的检查内容
煤矿供电企业的检查内容 一、煤矿供电企业的检查内容
1.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是否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设备容量是否与合同一致);供电方式是否满足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规程、标准要求;用户停送电联系方式是否明确(联系人、联系电话);是否按统一安排,对非法矿井和已关闭矿井采取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等措施。
2、双电源协议签定情况,协议是否签订、是否规范完备、产权点与接入点是否明确、工器具是否试验合格、电工执证情况、配电室消防与防潮遮栏情况。
尤其是双电源、双回路供电单位做好自备电源容量满足应急保安需要,系统检查梳理和排查用户在设备运行、用电安全、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有向其它用户转供电,有自备发电机用户的线路不能与供电企业的线路同杆架设,不能与我供电企业共用接地线。
3、全面检查对煤矿企业的供电设施和运行方式。检查对煤矿企业的供电设施是否安全可靠、供电方式是否恰当(是否有反送电的可能);是否建立完备的停送电联系制度和程序;对电网安排的计划检修工作,按规定提前通知用户,用户是否做好事故应急准备措施;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了演练等。 4、各类基础工作的建立与完善。供电所是否建立了本地区煤矿企业用电安全档案、供用电基础台账与供用电隐患台账,充分履行“检查、通知指导、督促、报告”五项安全服务业务,实现隐患治理的闭环管理。
5、信息沟通及联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否建立了完备、有效、畅通、规范的沟通联系机制,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可以及时联系、协调,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及时解决问题,避免事态扩大等(是否有固定专人与供电部门联系,电话号码,手机、座机是否是录喑电话。
6、矿井是否有来自两个不同的电网变电站的双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是否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是否分接其他负荷;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中,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是否做到带电备用;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是否共杆架设; 担负煤矿供电的电网变电站是否实现双回路、双母线、双变压器供电,能否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是否有户产权的线路通道、及其它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
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是否配备功率满足保安负荷要求的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日常维护保养是否良好。
二、煤矿企业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1.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双回路电源供电和应急电源;
2.是否建立健全了规范的停送电制度、用电管理制度、停电撤人和排放瓦斯制度;
3.主要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和“双电源”供电,井下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和“三专两闭锁”情况;
4.电气设备维修、检查、试验等是否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认真执行;
5.是否与供电部门建立24小时快速联系的信息平台,并定期和供电部门交流供、用电情况,协调解决供、用电中出现的问题;
6.电力走廊安全管理的制度、责任制、台账、定期清理、维护记录是否建立,是否按要求组织实施、检查等情况。
7、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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