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为贯彻落实“以师立校、人才强校”的理念,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优质师资的培育和凝炼,着力构建富有特色的多元化的教师奖励体系,特设立合肥学院“教学名师奖”并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教学名师奖”旨在评选、表彰和激励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育人为本、教学为纲”的办学理念,在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并在教育与教学管理研究、专业学科建设中具有开创性的工作成果者,为专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更新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大胆改革、锐意创新,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学生评价及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教学效果好的教师。
第二条 评选的原则和要求
客观公正,激励先进,重在实绩。“教学名师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5人,候选人由各系(部)推荐。已被评为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的不再参评。学校推荐参加省级以上教学名师评选的,原则上从获得学校教学名师的人员中遴选推荐。
第三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强烈
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在受聘职称岗位上,能够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和学生素质拓展的第二课堂活动指导工作以及院系的公共管理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近两学年来教学工作学时不少于200学时/学年,(双肩挑的不少于80学时/学年),其中课堂教学学时占三分之二。
(三)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全校或我省同类高校相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近两年学生和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
(四)从事教学与教育管理工作,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专业、课程建设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对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作出突出贡献。
(五)学术造诣深厚,科研成果丰硕。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近两年主持省级以上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或科研项目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或近两年在国家二类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六)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教学队伍建设,作为课程主持人或主讲教师对形成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形成本校该领域教学的地位做出重要贡献。
(七)原则上具有教授以上职称,来校工作满3年以上。
第四条 评选的方法步骤
(一)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评选当年5月中旬由所在系教学委员会提名,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并填写“合肥学院教学名师奖推荐表”,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份以备审核。
(二)各系对被推荐人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着重反映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业绩、特色,并具有引领和示范价值,有关材料于5月底前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对被推荐人的材料进行会审复核,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听课,并结合教师其他材料进行评审。
(四)评选结果经公示,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
(五)对于获得“教学名师”的教师,如有学术不端或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视情作出严肃处理。
第五条 表彰与奖励
学校对“教学名师”获得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合肥学院“教学名师奖”评选暂行办法》(院政办[2009]44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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