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识别、实施检查表
工程名称:烟台港西港区一期码头水工工程 序号 1 2 3 4 5 《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202-2011) 标准名称 条文要求 4.1.3.4水运工程严禁使用烧粘土质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4.2.2海水环境工程中严禁采用碱活性细骨料。 4.3.4海水环境工程中严禁采用碱活性粗骨料。 6.3.5模板的吊环严禁使用冷拉钢筋。 9.3.7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数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9.3.7.1结构、构件中钢丝、钢丝束、钢绞线断裂或滑脱的数量,对后张法,严禁超过结构、构件同一截面钢丝总根数的3%,且一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先张法,严禁超过结构、构件同一截面钢丝总根数的5%,一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且严禁相邻两根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 9.3.7.2结构、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发生断裂或滑脱必须予以更换。 9.5.2.6电焊作业必须采取措施保护预埋管道和预应力筋。 2.1.1重力式码头应按持久状况、短暂状况和地震状况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范。 2.1.1.1对持久状况,结构使用期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1.1.2对短暂状况,施工期或使用期临时承受某种特殊荷载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必要时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1.1.3对地震状况,使用期遭受地震作用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2.1.3当重力式码头墙前进行波波高大于1m时,应考虑波浪作用。 2.2.2重力式码头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考虑持久组合、短暂组合和地震组合等作用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持久组合应为持久状况下的永久作用、主导可变作用和非主导可变作用的组合。对海港,应按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极端高水位和极端低水位及设计高水位与设计低水位之间的某一不利水位,与地下水位相组合分别进行计算;对河港,应按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及与地下水位相组合的某一不利水位分别进行计算。 执行情况检查 备注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2009) 15
16 2.2.2.2短暂组合应为短暂状况下的永久作用与可变作用的组合。对海港,应按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及与地下地水位相组合的某一不利水位分别进行计算;对河港,应按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分别进行计算;施工期间可按某一不利水位进行计算。当短暂组合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首先考虑从施工上采取措施。 2.2.2.3地震组合应包括地震作用,并应按现行业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25)的有关规定执行。 2.2.3重力式码头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持久组合应进行下列计算或验算: (1)对墙底面和墙身各水平缝及齿缝计算面前趾的抗倾稳定性; (2)沿墙底面和墙身各水平缝的抗滑稳定性; (3)沿基床底面和基槽底面的抗滑稳定性; (4)基床和地基承载力; (5)墙底面合力作用位置; (6)整体稳定性; (7)卸荷板、沉箱、扶壁、空心方块和圆筒等构件的承载力。 2.2.4重力式码头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短暂组合应对施工期进行下列验算: (1)有波浪作用,墙后尚未回填或部分回填时,已安装的下部结构在波浪作用下的稳定性; (2)有波浪作用,胸墙后尚未回填或部分回填时,墙身、胸墙在波浪作用下的稳定性; (3)墙后采用吹填时,已建成部分在水压力和土压力作用下的稳定性; (4)施工期构件出运、安装时的稳定性和承载力。 2.2.5重力式码头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按相应作用组合经行下列计算或演算: (1)卸荷板、沉箱、扶壁、空心方块和圆筒等构件的裂缝宽度; (2)地基沉降。 2.3.3抛石基床的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基床顶面应力大于地基承载力时,由地基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小于1m; (2)当基床顶面应力不大于地基承载力时,不小于0.5m。 2.3.9当码头前沿底流速较大,地基土有被冲刷的危险时,应采取加大基床外肩宽度、放缓边坡、增大埋设深度等护底措施或按现行业行业标准《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8)的有关规定执行。 17 18 19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2009) 20 21 22
23 24 25 2.3.16重力式码头墙身必须沿长度方向设置变形缝。 2.3.28重力式码头必须采取防止回填材料流失的倒滤措施。 5.2.4沉箱靠自身浮游稳定时,必须验算其以定倾高度表示的浮游稳定性。 5.2.5沉箱的定倾高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近程浮运时,沉箱的定倾高度不小于0.2m; (2)远程浮运时,以块石和沙等固体物压载的沉箱定倾高度不小于0.3m,以液体压载的沉箱定倾高度不小于0.4m。 5.2.6沉箱内、外壁计算应考虑下列作用: (1)沉箱吊运下水时可能承受的外力; (2)沉箱溜放或漂浮时的水压力,按附表G计算; (3)沉箱浮运时的水压力和波浪力,按附表G计算; (4)沉箱沉放时的水压力,按附录G计算; (5)箱格内有抽水要求时的水压力; (6)使用期的箱内填料侧压力、波浪力和冰荷载及后壁上有轨道梁时的荷载。 5.2.9计算沉箱底板时应考虑下列作用: (1)基床反力、底板自重力和箱内回填料垂直压力; (2)浮托力。 6.0.20计算圆筒结构内力时,应考虑下列作用: (1)施工期圆筒内填料已填满,筒后尚未回填时,仅考虑筒内填料侧压力; (2)使用期荷载包括筒内填料压力、墙后主动土压力、剩余水压力和墙前波谷作用的波浪力; (3)圆筒上设置护舷时的船舶撞击力。 8.1.4干地施工时,必须做好基坑的防水、排水和基土保护。 9.1.9大型预制构件吊运采用的吊具应经设计,并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9.3.12采用浮运拖带法水上运输沉箱时,拖带前应对沉箱进行吃水、压载和浮游等稳定验算。 2.0.5水运工程施工应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采取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和灾害应制定应急预案。 26 27 28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2009)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水运工程施工通则》(JTS201-2011) 3.6.1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作业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通知书应由施工作业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的签认。 3.8.1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进行验收,涉及结构安全、耐久性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查,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认可。 3.8.4试块、试件和现场试验检测项目的见证取样或见证取样检验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3.8.5隐蔽工程覆盖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11.2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事故时,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报告等。 5.1.2.2深基坑支护结构应进行设计。 5.1.2.3土石方开挖的顺序与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 5.1.6.3每次爆破前应对爆破器材、药包制作、药包布设、起爆网络、起爆信号和安全警戒措施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准起爆。爆破施工后应对爆破区进行检查,发现盲炮是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5.3.3.1水上灌注桩施工平台应具有足够的平稳性,并应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立航行解释标志。 5.4.1.1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施工设备和模板材料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应与钢筋和混凝土施工工艺相适应。 42 43 《水运工程施工通则》(JTS201-2011) 44 45 46 47 48 5.4.1.5大型承重模板安装和拆除过程必须保持足够临时固定措施,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 5.5.6.3安装施工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大型结构件吊装时尚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6.1.1码头和防波堤工程施工应设立施工区界标和警戒标志。 6.2.5已沉桩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夜间应挂警示灯。 7.2.8在生态敏感水域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并对施工环境进行监测。
49 50 51 52 53 54 《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JTS258-2008) 8.1.13.1炸礁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区域环境要求确定爆破地震、水中冲击波和个别飞散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并制定陆域和水上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8.1.13.7起爆前作业船舶及施工人员应退至安全距离以外。 3.2.1测量工程应按测量内容或阶段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3.3.1测量质量检验应按照严重缺陷、一般缺陷和轻微缺陷分别扣分的方法进行。 3.3.2测量质量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测量工程无严重缺陷; (2)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得分均不低于60分。 4.1.8测量质量应单位工程分别进行检验。 5.0.4测量质量评分应根据其分部工程的权重及其相应的缺陷个数和扣分标准进行计算。质量缺陷扣分标准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质量缺陷类别 一般缺陷 轻微缺陷 3.0.3爆破影响范围内有重要设施时应进行爆破试验和监测。 4.4.1爆破工程应进行起爆网路设计,规模较大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应按设计网路进行模拟准爆试验。 5.1.3爆破前必须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机安全的环境因素,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2.1爆破作业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爆破工程应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爆破《水运工程爆器材,禁止使用过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不合格的爆破器材。 破技术规范》6.1.3大雾时不得进行爆破,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应迅速将人员撤至安(JTS204-200全地点。 8) 6.1.4从事爆破作业和进入爆破器材库房、加工房、堆场的人员不得穿戴化纤衣物、铁鞋及携带火种、通信工具。 6.1.7爆破作业前应发布爆破通告,其内容应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起爆信号。 6.2.1起爆体、雷管和炸药包加工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专用船上进行,加工房或专用船距爆破地点和生活区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每个缺陷扣分值 8 1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2.2检查雷管的工作台四周应有凸缘,台面应铺不产生静电的软垫。每个工作台上的雷管不得超过100支,操作者必须逐个检查。 6.2.6爆破区的杂散电值大于300mA或爆破区在高压线射频电源影响范围内时,不得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6.2.8主起爆线引入起爆站后,起爆站必须有专人看守,并应由指定的爆破员进站检测和起爆。电力起爆开关箱或起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保管。 6.2.9起爆主线与外接电源线之间应设中间开关,起爆电源线应与其他电源线路分开敷设。电爆总网路的检测、导通及与起爆电源的连接,应在装药堵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后进行;起爆网路检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水运工程爆6.2.11投药船的工作舱内和船体外表面不得有明显或尖锐的突出物。电力起爆时,破技术规范》投药工作舱内不得存放任何有电源的物品。投药船离开投药地点是,应仔细检查船(JTS204-200底和船舵,发现有爆破导线或炸药包必须及时处理。 8) 6.2.12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不得拖曳,药包漂浮或有其他异常现象时,严禁起爆。 6.2.13由潜水员放置水下药包时,必须待潜水员离开水面并到达安全地点后才可起爆。 6.2.15爆后检查的等待时间,陆上爆破不应少于15min,水下爆破不应少于5min。 6.2.17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时,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3.1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根据地震波、冲击波和飞散物3种爆破效应分别计算并取其最大值。 3.1.1从事与水运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2.1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2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3.2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6.2.10雷雨季节的爆破作业应采用非电起爆。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 3.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3.4新进场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必须重新接受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5.1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8.6在禁火区需明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和监管制度。 3.11.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在整改、验收未完成前,必须停止施工。 3.12.1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的特点、作业环境和条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13.2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4.1.5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4.4.3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性能。电缆线的接头,必须进行防水处理。 4.4.6船舶进出的航行航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严禁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 4.4.8施工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遇有临时停电、停工或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及时关闭电源。 4.5.6构件焊接、钢筋对焊或其他明火作业的场地,必须与易燃易爆或危险品的存放场所、木材加工场地等分开,并用实体墙隔离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离措施。 4.7.2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临时用电规模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4.7.3陆用施工机械上驳船组合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定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 4.7.4受热带气旋、突风、洪水或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影响的区域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4.7.5无掩护水域或急流险滩水域施工必须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4.7.6船舶调遣和拖航前,必须制定调遣拖航方案。 4.7.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97 98 99 4.8.1工程开工前,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均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交底通知书”,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认手续。 5.1.2施工船舶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证书,船员必须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5.1.5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和施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1.11进入下列水上场所时,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 (1)在无护栏或1.0m以下低舷墙的船甲板上; (2)在工作船、舢板、木筏、浮筒、排泥管等上; (3)在各类施工船舶的舷外或临水高架上; (4)乘坐交通工作船或上下施工船舶时; (5)在未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上; (6)在已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边缘2.0m范围内; (7)在其他水上构筑物或临水作业的危险区域。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 5.1.1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起重吊装作业: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 (2)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 (3)起重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 (4)吊索系挂和附件捆绑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规定; (5)被吊物上站人或吊臂及被吊物下站人; (6)被吊物捆绑处的棱角无衬垫,边缘锋利的物件无防护措施; (7)被吊物埋在地下或位于水位情况不明; (8)夜间工作场地无照明设施或能见度不良,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 (9)越钩或斜拉; (10)陆上风力大于等于6级、水上工况条件超过船舶作业性能。 5.3.4.2模板安装就位后,必须立即进行支撑和固定。支撑和固定未完成前,严禁升降或移动吊钩。 5.4.10.1钢筋冷拉作业区的两端必须装设防护挡板。 5.4.10.4冷拉时,钢筋或牵引钢丝绳两侧3m内及冷拉线两端严禁站人或通行。 5.4.10.5在运行中遇突然停电时,必须立即关闭冷拉机械的电源。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5.5.3维修、保养或清理搅拌系统、供料系统时,必须切断电源,悬挂“严禁合闸”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护。 5.5.4检修或清理搅拌滚筒必须封闭下料口、切断电源、悬挂“严禁合闸”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护。 5.6.3吊运氧气瓶或乙炔瓶必须使用装具。严禁使用钢绳、铁链直接捆绑或使用电磁吸盘等进行吊运。 5.6.4氧气瓶、乙炔瓶存放或使用时,严禁靠近热源或易产生火花的电气设备。 5.6.5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点10m范围内,严禁存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可燃危险品。 5.6.7电焊钳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能力。钳柄与导线必须连接牢固、接触良好。电缆芯线严禁外露。 5.6.11承压状态下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或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使用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槽筒、管道、舱室等,动火前必须进行清理,并经测爆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必要时应采用惰性气体置换措施。容器内部喷涂的油漆、塑料等应预先予以清除。 5.6.12容器内焊接作业必须设置通风、绝缘、照明装置,并设专人监护。金属容器内照明设备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5.6.16潮湿地带焊接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体上。雨天必须停止露天焊接作业。 5.7.2起重吊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和索具,必须有具备生产资质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 5.7.3起重绳索必须进行受力计算,索具、滑车等必须根据计算结果合理选配。吊装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 5.7.8两台起重设备起吊同一重物时,必须制定专项起吊方案。起吊前必须根据重心位置等合理布置吊点。吊运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两台起重设备的动作必须协调。各起重设备的实际起重量,严禁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80%,且钩绳必须处于垂直状态。 5.7.9陆用起重机在驳船上作业时,必须符合第4.7.3条的规定,并对起重机的吊重、作业半径作出规定。起重机、吊臂及吊钩必须设置封固装置。 112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113 (JTS205-1-2008)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127 术规范》(JTS205-1-2008) 128 126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5.8.4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2从事潜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潜水员资格证书。 5.12.1从事爆破工程的施工单位及爆破施工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爆破资质证书、作业许可证和资格证书。爆破工程施工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5.12.15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前,潜水员必须严格检查船底、船舵、螺旋桨、缆绳和其他附属物是否挂有药包、导线等。 5.12.16水下爆破引爆前,潜水员必须回到船上,警戒区内的所有船舶和人员必须移至安全地点。 5.12.17水下钻孔爆破采用边钻孔边装药的施工方法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电源和防止钻孔错位等安全措施。 5.12.22水下爆破施工必须经常对钻爆船的杂散电流进行监测。当爆破区的杂散电流大于30mA、或爆破区在高压线射频电源影响范围内时,严禁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5.12.23采用钻孔爆破船施工时,临时存放的炸药和雷管必须分舱放置,严禁混放。 5.14.7建筑物拆除施工严禁采取上下立体交叉作业的施工方法。水平作业的各工位间距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14.8拆除施工必须监测被拆除建筑物的位移变化,当发现建筑物有不稳定的趋势时,必须停止拆除作业。 6.2.15半潜驳下潜、沉箱起浮时,风力、波高、流速等工况条件必须满足半潜驳作业性能要求和沉箱起浮的安全要求。 6.2.17.1沉香吃水、压载和浮游稳定性必须按相关规范进行验算,并满足要求。使用液体压载还必须验算自由液面对浮游稳定的影响。 6.3.7刚自动脱钩起吊的块体在吊安过程中严禁碰撞任何物体。 7.1.7吊桩入抱桩器或套戴替打时,操作人员必须使用工具,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进入替打下方或置于桩与滑道之间。 7.1.8作业人员必须沿爬梯或乘坐电梯笼上下桩架。 7.1.11打桩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手拉、脚蹬运行中的滑轮、钢丝绳等。
135 7.5.15采用浅眼松动爆破处理桩孔内孤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爆破时,其他桩孔内的作业人员亦应全部撤离。爆破后,孔内应通风排烟,空气质量符合标准后方可下空作业。 8.1.3基坑周围的机械设备和堆存的物料等距基坑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边坡稳定或设计的要求。 8.2.2板桩围堰的基坑必须按支护结构设计和降排水要求分层支护、分层开挖,在支撑结构未形成前严禁超挖。 8.4.5拆除沉井刃角侧模和垫层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刃角外作业,严禁作业人员进入底梁或隔墙下。 8.5.6基坑降水和排水必须配备专用发电机组等备用电源。 9.2.8泥浆浓度伽玛检测仪必须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检查或修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和专业人员进行。 9.3.10受风、浪影响停工时,船舶必须下锚停泊,严禁存放定位钢桩。 9.4.4清除泥井中障碍物时严禁斗链运转和斗桥移动。作业人员进入泥井前,必须清除泥井上方可能坠落的物体。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9.9.7在通航水域沉放水下排泥管线必须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并设置警戒船只。 10.1.3施工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 10.1.16施工船舶穿越桥孔或过江架空管、线前,必须预先了解其净空高度、宽度、水深、流速等情况。 10.1.20.3带电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采取可靠的防护、应急措施。 10.1.20.6岸电和船电系统为中性点接地的三相交流系统时,船舶接岸电必须将岸电接地线与船体接地设施进行可靠连接。 10.1.21.5在封闭处所内动火作业前,动火受到影响的舱室必须进行测氧、清舱、测爆。通风时,严禁输氧换气。作业时,必须将气瓶或电焊机放置在封闭处所外。 10.2.3.4船上严禁装载或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有毒用品。 10.3.3.3电梯笼必须设有防坠安全装置。笼内必须装设升降控制开关。 10.3.3.4桩锤检修或加油时,严禁启动吊锤卷扬机。 10.3.5.2设有滑板的侧舷严禁靠泊船舶。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水运工程施143 工安全防护技144 术规范》(JTS205-1-2145 008)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161 术规范》(JTS205-1-2162 008) 163 164 165 166 10.3.6.8在起浮或下潜过程中,甲板面即将露出或浸入水面时,半潜驳的纵、横倾角必须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10.3.6.9半潜驳的浮力储备舱必须保持水密,严禁放置任何物品。 11.1.4潮湿多雨季节必须定期检测机电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必须停止使用。电器开关必须采取防雨措施。 11.2.2办公、住宿或工作间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等取暖。采用煤炭炉取暖必须具有防火和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11.2.8冬季施工时,冻结的氧气瓶 、乙炔瓶、阀门、胶管等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或开水加热。 11.4.6发布热带气旋警报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1.4.6.1防台指挥系统必须实施24h专人值班制度,并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和查阅有关台风信息,跟踪掌握热带气旋动向。 11.4.6.2陆域机械设备、施工人员必须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转移。 11.4.6.3临时发电机组、值班专车和必要的救护设备等必须提前到位。抢险队伍和医护人员必须处于戒备状态。 11.6.1船舶雾航必须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停航通告发布后,必须停止航行。 11.7.1施工船舶的作业性能必须满足无掩护水域的工况条件。 12.1.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调遣、拖航计划和应急预案。 12.2.3.5主机、副机、舵机、锚机等航行或锚泊重要设施严禁随意拆检。 12.2.3.6在台风期间,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必须严格执行甚高频(VHF)守听制度,及时收听、记录气象预报及台风警报,并在“台风位置标示图”上跟踪、标绘台风路径及未来走向。 12.2.3.9在台风袭击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和避风锚地必须设有抗台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掌握台风动向,及时向施工现场、各施工船舶发布台风最新消息和指令。 《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1.0.3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应充分体现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的原则,贯彻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的方针。 167 168
169 范》(JTS165-4-2011) 3.0.3集装箱码头设计应遵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规则》(ISPS)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在港口范围内设置可靠的安全保卫设施和安全监督措施,确保港口安全生产。 5.1.1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水域和陆域。分期建设时应统筹兼顾,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6.1.2装卸机械设备应根据装卸工艺的要求选型,并综合考虑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能减排和维修简便等因素。应优先选用以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源的装卸设备。 6.1.3危险品集装箱堆场的装卸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的有关规定。 6.1.4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和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等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风抗台紧固装置,并根据所配置装卸机械设备的台数设置检修场地和装置。 6.3.6集装箱码头危险品箱应根据危险品箱的运量及危险品种类,按照危险品货物装卸和存放的有关规定,确定集中存放场地和存放方式。 8.2.4地基压实处理应采用重型压实标准,地基压实度不得低于表8.2.4所列数值。 挖填类型 填方 零填或挖方 基层底面以下深度(cm) 0~80 80~150 0~80 压实度(%) 95 93 95 170 171 172 173 174 《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规范》175 (JTS165-4-2011) 176 177 178 179 180 9.2.9配电线路设计应合理选用铜、铝材质导体。盐雾或腐蚀性气体严重的场所或易燃、易爆的场所,必须采用铜导线或铜芯电缆。 9.2.12电缆沟,电缆隧道和集装箱装卸桥、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RMG)、电力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E-RTG)接电箱坑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10.3.1.1集装箱码头堆场内排水设计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10.3.1.5污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具有良好的水密性,不能有污水外渗和地下水入渗。 10.3.3.4危险品集装箱堆场应设置独立的污水收集系统,作业和应急救援所产生的污水应集中收集设置。
181 182 183 184 《海港集装箱185 码头设计规范》186 (JTS165-4-2187 011) 《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188 范》(JTS311-2011 ) 189 190 191 《水运工程通则》(JTS141-2011) 11.2.3危险品集装箱堆场应独立、封闭设置,与其他集装箱堆场、生产区和辅件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11.4.1.1集装箱码头应设置消防供水设施。 12.1.1集装箱码头的环境保护设计应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保护设施。 12.1.5危险品集装箱的装卸、运输和贮存应有防污染措施。 12.2.1新建工程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 12.3.1集装箱码头堆场内的道路和作业区域应经常清扫、洒水。 12.4.2集装箱码头堆场的装卸车辆和流动机械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或烟度排放标准。 3.0.11修补、加固后港口水工建筑物未经技术鉴定或评估,不得提高使用荷载或改变使用条件。 2.1.8港口水工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永久性建筑物:50a。 2.1.9通航建筑物工程、渠化枢纽工程和船厂工程的水工建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永久性建筑物:50a。 2.3.1水运工程设计应对影响项目安全生产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防治措施。 2.3.2水运工程设计应满足船舶在装卸作业、港内操作、航行及通过通航建筑物、建造、维修时的安全要求。水运工程结构设计应保证在设计使用期内具有足够的安全度。 2.3.3水运工程永久性建筑物应按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计。 2.3.5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应进行原型观测设计。 2.3.7在下列情况下,应对水工建筑物进行安全性评估: (1)建筑物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 (2)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 (3)建筑物出现非正常变形、变位和裂缝等; (4)建筑物因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或偶发事件受损。
2.3.12装卸危险品的专用码头应与其他货种码头或其他危险品码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安全距离的确定应与处理意外事故的安全措施相适应。对危险品船应设置专用的锚地。 2.3.13当危险品数量较少,其装卸作业使用港区其他泊位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装载危险品的集装箱应根据危险品种类确定存放场所和存放方式,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 2.3.14港口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应设置可靠的防风设施。 2.3.15受粉尘浓度影响可能引起爆炸的场所,应有报警装置和防爆措施。对易燃及自燃货物应限制堆存高度和堆放时间,并应设置合适的消防设备。 2.3.16客运缆车应设置可靠的安全装置。旅客专用的人行通道应安全畅通。 2.3.17港口工程高压供电系统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用标志。 2.3.18跨越航道的桥梁、渡槽、管道等水上过河建筑物和靠近航道的临河建筑物的布置应能保证船舶安全通航和足够的通航净空尺寸。 《水运工程通则》(JTS141-2011) 2.3.19穿越航道的水下电缆、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妨碍船舶的安全航行和操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埋设深度。 2.3.20有危险品船舶或船队通过的通航建筑物,应设置危险品船停泊区和锚地。 2.3.23渠化枢纽工程的水电站日调节或调峰时引起的上下游水位、流速和流态的变化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和停泊安全。 2.4.1水运工程建设应集约利用岸线资源,提高岸线利用率,必要时应开发人工岸线。 2.4.2水运工程建设用地应统筹安排、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2.4.3水运工程应进行节能设计,降低综合能耗。 2.5.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满足国家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5.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减少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2.5.3水运工程配套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2.5.9对煤炭、矿石、散粮、散化肥和水泥等散装货物在运输、装卸和堆存作业时产生的粉尘,应根据粉尘性质及作业条件进行防尘和除尘设计,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排放标准。
2.5.10油品、散装液体化工品码头装卸工艺应采取减少和防止废气污染的措施,并应采取密闭装卸方式。 2.5.14装卸油品、液体化工品、液体石油气和液体天然气码头应根据不同情况配置防止溢油溢液扩散、回收、清除的设备和器材,相关事故监视、报警、处置系统。 3.1.2.3海流特征值应根据现场资料经分析后确定。 3.1.2.4当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或人类活动对水文要素造成影响时,应对不同时间的水文资料进行同一条件下的一致性检查和处理。当工程河段与水文站之间有较大的支流汇入时,应收及支流相应的水文资料,并分析其对工程河段水文资料的影响。 3.1.2.8有冰冻影响的水运工程项目,应进行历史和近期冰清资料搜集和分析,并分析对水运工程的影响。 3.1.3.4在工程区域应进行必要的管线、电缆、碍航物调查和探测。并在有关地形测图上标示其位置和高程。 3.1.5处于泥沙运动活跃区域的水运工程,应对当地泥沙运动资料进行收集与分析,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观测,研究岸滩或河床的稳定性、演变规律以及泥沙运动对工程的影响。 3.1.7对次生灾害严重或特别重要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及高烈度区,应通过专门论证确定地震动参数。 3.3.3根据工程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地点,水运工程设计应满足工程与周边海域、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求。安全距离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与相邻码头、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 (2)与居民区、度假地等的安全距离; (3)与附近桥梁、渡槽、管道等的安全距离; (4)与临海航道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5)与河、海底管线、隧道等的安全距离; (6)与附近取排水设施的安全距离。 4.1.8.1水域平面布置及主尺寸应满足船舶安全航行、制动、调头和靠离泊作业的要求。 4.1.8.2不满足泊稳条件要求的码头应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 4.3.4渠化梯级布置应使渠化河段间通航水位彼此衔接。 《水运工程通则》(JTS141-2011)
《水运工程通则》(JTS141-2011) 4.3.11渠化枢纽布置时,通航建筑物不应布置在通航期泄水或过水建筑物之间。 4.3.17在通航期内,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航道的流速流态应保证设计船舶、船队航行安全。 4.3.18船闸输水系统设计应满足船舶高效过闸的要求,并应满足船舶在闸室和引航道内停泊条件。 4.3.19渠化梯级的调度运用应保证工程和船舶航行安全,并应满足防洪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在充分发挥航运效益的基础上兼顾其他综合利用效益。 4.4.3船坞和舾装码头前水域应具备良好的掩护条件和船舶操作条件。 4.4.5坞壁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4.6.3斜船台应设置止滑器。 4.4.6.6滑道前水域应具有良好的掩护条件,水流平缓,岸滩稳定。 4.5.3用于吹填的取土区选择、布置和取土规模、频次不应对河床或海床演变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应影响周边建筑物的稳定性。 4.5.8疏浚土的处理应符合当地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4.5.13处置有害物含量高的疏浚土时,必须保证有害物和周围环境相隔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陆上处理时,应防止有害物外泄。 (2)水上处理时,应设计专门的储泥坑。在疏浚土入坑后,应以一定厚度的非活性土覆盖。 5.1.1水运工程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设计规定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 (4)在设计地震状况下不丧失承载力; (5)有特殊要求时,在发生设定的偶然事件下,主体结构仍能保证整体稳定。 5.1.7水运工程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条件使用。 5.2.2.1重力式码头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进行下列计算或验算: (1)对墙底面和墙身各水平缝及齿缝计算面的抗倾稳定性;(2)沿墙底面和墙身各水平缝的抗滑稳定性;(3)沿基床底面的抗滑稳定性;(4)整体稳定性;(5)基床和地基承载力;(6)墙底面合力作用位置;(7)构件承载力等。
5.2.2.2重力式码头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进行下列计算或验算: (1)构件的裂缝宽度;(2)地基沉降。 5.2.2.5重力式码头墙身应沿长度方向设置变形缝。 5.2.3.1板桩码头下列情况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1)“踢脚”稳定性;(2)锚定结构的稳定性;(3)码头的整体稳定性; (4)桩和构件承载力。 5.2.3.2板桩码头下列情况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1)混凝土构件的裂缝宽度;(2)构件的变形和结构的位移。 5.2.3.3板桩前墙设计应计算下列内容: (1)前墙的入土深度;(2)前墙内力;(3)拉杆拉力。 《水运工程通则》(JTS141-2011) 5.2.3.6锚定结构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计算作用在锚定结构的外力; (2)验算锚定结构的稳定; (3)计算锚定结构内力。 5.2.4.1高桩码头下列情况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1)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岸坡稳定性、挡土结构抗倾和抗滑稳定、地基承载力等。 (2)构件的受弯、受剪、受冲切、受压、受拉和受扭等; (3)桩和柱的压屈稳定等; (4)桩的承载力。 5.2.4.2高桩码头下列情况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1)混凝土构件的抗裂或裂缝宽度; (2)装卸机械有控制变形要求时梁的挠度;(3)柔性靠船桩水平位移; (4)结构振动;(5)码头水平变位等;(6)接岸结构沉降。
5.2.4.6码头除在结构使用期分别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外,码头岸坡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稳定性验算: (1)施工期按可能出现的各种受荷情况,与设计低水位组合,进行岸坡稳定性验算; (2)使用期按可能出现的各种受荷情况,与极端低水位组合,进行岸坡稳定性验算; (3)河港码头需考虑水位骤降的影响; (4)在可冲刷河段或海岸建造高桩码头时,需考虑冲刷对岸坡稳定的影响。 5.2.4.7在软弱地基上建造高桩码头应采取措施减少岸坡土体变形对码头基桩和接岸结构的影响。 5.2.5.1斜坡码头和浮码头下列情况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1)结构整体稳定性、岸坡稳定和锚的抗拉稳定; (2)构件承载力、基床和地基承载力等。 5.2.5.2斜坡码头和浮码头下列情况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1)混凝土构件的抗裂或裂缝宽度; (2)构件的变形和结构的位移; (3)地基沉降。 5.2.5.3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的斜坡道、引桥桥墩、坡顶挡土墙、桥台和岸坡等均应进行稳定计算,岸坡整体稳定计算应结合后方陆域形成方式及其使用荷载统筹考虑。 5.2.7防冲设施的布置应保证船舶在设计水位和不同吃水条件下安全靠泊。 5.2.10.2当风暴条件下有系船要求时应设置风暴系船柱,其设置不得影响码头正常装卸作业。 5.3.2船闸结构计算应考虑营运、检修、施工、完建和特殊工况等情况,分别确定最不利的水位组合。 5.3.5通航建筑物必须进行防渗和排水设计。 《水运工程通则》(JTS141-2011)
5.3.6船闸结构设计应进行下列计算或验算: (1)结构整体抗滑、抗倾和抗浮稳定性; (2)地基承载力和地基沉降; (3)渗透稳定性; (4)结构各部位承载力和裂缝宽度; (5)边坡稳定性; (6)其他计算或验算。 5.3.14在闸室、引航道、锚地和前港的靠船建筑物侧,应设置系船设备,并不得突出墙面。 5.3.15船闸各部顶面临水侧或高于地面2.5m以上的通道一侧,应设置安全护栏或胸墙。对于设护栏的闸室墙前沿还应设置护轮槛。 5.4.2.1船台和滑道结构设计应根据不同结构形式,进行下列计算或验算: (1)结构的整体稳定性、挡土结构抗倾和抗滑稳定、岸坡稳定; (2)构件的受弯、受剪、受压、受拉、受扭和受冲切等; (3)梁、板结构截面承载力及裂缝宽度; (4)桩和柱的压屈稳定等; (5)基床及地基承载力; (6)桩的承载力; (7)处于软土地基的不同结构形式接缝处不均匀沉降; (8)止滑器坑的板结构稳定性、承载能力。 5.4.2.4闸门段结构设计应根据不同结构型式,进行下列计算或验算: (1)地基承载力或桩基承载力;(2)抗滑、抗倾及抗浮稳定性; (3)渗流稳定性;(4)门墩底板截面承载力及裂缝宽度; (5)局部受压承载力。 《水运工程通则》(JTS141-2011)
5.4.3.1干船坞结构应进行下列计算或验算: (1)坞室和坞口的抗浮稳定性; (2)坞口及分离式坞墙的抗滑和抗倾稳定性; (3)坞墙、底板的承载力; (4)钢筋混凝土构件裂缝宽度,使用上有抗裂要求部位的抗裂验算; (5)坞墙、底板、坞口门墩基底应力和地基承载力; (6)粘性土地基上的分离式坞墙和坞口门墩地基沉降计算; (7)排水减压式、锚拉式、浮箱式等结构形式的专项计算。 5.4.3.3干船坞的荷载组合应包括下列情况: (1)使用时期设计高、低水位及地下水位时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2)使用时期极端高、低水位及极端地下水位时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3)施工时期施工高、低水位时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4)修理和事故时期相应水位时可能发生的最不利荷载组合。 5.4.3.4施工时期最不利荷载组合应考虑下列荷载状态: (1)坞内无水无船,无坞墩荷载; (2)坞内无水有船,有坞墩荷载; (3)坞内有水,船舶进行进出坞操作。 5.4.3.5施工时期最不利荷载组合应考虑下列受荷状态: (1)分离式结构的坞底板对坞墙起顶撑作用前、后的受荷状态; (2)整体式结构的施工闭合块浇筑前、后的受荷状态; (3)基坑内排干渗水的状态。 《水运工程通则》(JTS141-2011) 5.5.2航道整治建筑物设计应满足工程稳定性、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 5.5.3航道整治建筑物结构选型和布置时应满足防洪要求。 5.5.5.3护底和护滩的材料尺寸和重量应满足抗冲稳定的要求。 5.5.6丁坝、顺坝、锁坝等坝体及面层所采用的建筑材料的尺寸和重量应满足稳定性的要求。位于底质易冲刷变形区域的结构,应进行护底或护脚验算,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5.5.7.2丁坝坝头应进行局部冲刷计算。 5.5.9锁坝设计应进行整体稳定、坝下冲刷变形和渗流量的计算。
5.5.10.1鱼嘴水下护坡及护脚尺度棱体的块石尺寸和重量应根据水深和流速等条件计算、局部变形试验、综合分析法确定。护坡范围应通过整体稳定验算确定。 5.6.2.1重力式结构的直立式防波堤与护岸的堤身、混合式防波堤与护岸的直立部分、斜坡式防波堤与护岸的上部结构和消浪块体护面的直立部分应进行下列计算: (1)沿堤底和堤身各水平缝及齿缝的抗倾稳定性; (2)沿堤底和堤身各水平缝的抗滑稳定性; (3)沿基床底面的抗滑稳定性; (4)整体稳定性; (5)基床和地基承载力; (6)明基床的护肩块石和堤前护底块石的稳定重量; (7)构件承载力等; (8)地基沉降。 5.6.2.2斜坡式防波堤与护岸、混合式防波堤与护岸的斜坡部分应进行下列计算: (1)护面块体的稳定重量和护面层厚度; (2)栅栏板的尺度和强度; (3)堤前护底块石的稳定重量; (4)整体稳定性; (5)地基沉降。 5.6.2.3板桩结构的直立式防波堤与护岸应进行下列计算: (1)板桩墙的入土深度; (2)板桩墙内力; (3)拉杆拉力; (4)锚定结构的稳定; (5)锚定结构内力。 5.6.2.5防波堤与护岸工程设计应根据堤身高度、堤前水深、沿堤流流速和波浪等情况计算并分析底质的冲淤变化后,综合确定护底和护脚的型式和宽度。 《水运工程通则》(JTS141-2011)
6.1.3地基与基础设计应满足设计要求: (1)建筑物对地基承载力和整体稳定的要求; (2)建筑物对沉降和不均匀沉降的要求; (3)渗透稳定的要求; (4)在建筑物和地下水长期作用下,不发生地基强度降低,影响正常使用的要求; (5)满足抗震要求。 6.2.5岩土边坡因水位变化引起土性参数改变时应重新进行稳定验算。 6.2.7粉土和粉细砂应进行抗震液化判别。 6.2.10.6采用爆破排淤填石和水下爆破夯实时,应考虑爆破影响范围内设施的安全,并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6.3.1基础设计应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稳定性验算和沉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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