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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实践概述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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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实践概述范文1

创业教育能力我国经济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发展,迫切需要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型人才,高职院校如何为社会培养创业型人才?创业教育是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学校的创业教育中,多数同学认同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主要方面,而对专业老师的指导以及咨询和有关人士开设讲座是大学生认为学校更应提供的主要方面。学生感觉创业的困难更多集中在资金、信息和个人能力等方面。下面以济南职业学院财经系为例进行分析。

一、调查内容

1.大学生创业与社会因素关联分析

影响大学生创业选择的社会因素有两方面:一是社会为大学生提供的环境;二是大学生创业的社会。对大学生创业来说,整个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看法,不但影响大学生的择业选择,还影响大学生创业的成功。

影响因素:(1)个人能力:评分为4.26;(2)地区环境:评分为4.37;(3)行业环境:评分为4.20;(4)法规环境:评分为4.20;(5)风险:评分为4.02;(6)资金:评分为3.88;(7)经验:评分为3.34;(8)学历:评分为3.30。

。可见,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大学生更好的实现自身理想。这一结论与我们暑期的调查数据有着很多相似之处。

2.大学生创业与相关行业关联性分析

在大学生创业合适的行业选项中,服务业以及高科技行业成为人们的首选。这是因为这些行业投入相对较小而收益较大,从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资金对大学生创业的。而物流行业、业这种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也是很大一部分人们的另一个选择,这是由于大学生对公司管理、运做的实际经验比较少,这样可以利用被者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减少风险。

二、调查的基本结论

从我们于2013年暑期对于山东省内千余人的有关创业软环境的调查来看,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很好创业教育与创业文化的环境氛围,而在我校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大学生对于创业知识的渴求与大学创业教育的滞后,形成了强烈的对比。。高等学校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摇篮,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把创业教育作为大学生素质培养中必不可少的一课抓紧抓好。综上所述,有必要在此探讨在济南职业学院如何开展创业教育。

三、调研有关问题的思考:关于在济南职业学院开展创业教育的实践研究

1.将创业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正确分析自己。政治思想工作作为我们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主要工作,我们要力图将创业教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充实和发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充实有关指导大学生正确分析和认识现实问题的教育内容,培养他们正确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辅导员作为促进者来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帮助与活动机会,尤其是接触和参与社会的机会,让学生在不断的尝试、摸索、反思中学会自我设计、自我选择、自我评价、自我管理。

2.将创业教育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构建创业的知识结构和技能学习平台。课堂教学既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教育过程,也是教师促进学生形成特定个性心理品质的发展过程;既是学生获得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学生发展智力和能力的主要途径之一。同样,创业教育的实施必然离不开课堂教学,而且课堂教学仍然是创业教育的主要阵地。这是因为创业所需知识结构仍然需要通过课堂教学来构建,创业意识与创业世界观仍然需要通过课堂教学来引导。

3.将创业教育与学生所学专业相结合,拓展学生知识的综合性。创业教育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教育。这是由于创业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过程,创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管理,创业过程中涉及的不仅有管理学方面的许多问题,而且涉及到其它许多学科方面的内容。要鼓励大学生学有所长,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有所创新,这是创业教育的奠基工程。但仅有专业技术特长却不懂管理,不通世故,也不能获得成功。因此,除了专业知识技能外主要还应该具备一些相关知识,如经济学知识、企管知识、文史知识、心理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等知识。

4.将创业教育与学分制改革相结合,实践学生综合性创业技能。作为深化学分制改革,与创业相结合允许一部分有创造力、有决心的学生,在其创业的关键时期申请休学,让他们加入创业阵营,创办公司,学校将为其保留一段时间的学籍进行停学创业是一种可行的选择。通过停学创业活动,可以通过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的自觉行动进入创业者的角色,内化所学的知识,形成基本的技能,并能对实践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综合。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所获得的是别的教育教学方式所没有的东西,学生不仅学习到文化知识、技术知识和一定的社会性知识,而且培养了综合性的社会实践能力和技能。

5.将创业教育与创业计划竞赛活动相结合,激发学生的创业需要和动机。创业计划竞赛是要求参赛者组成优势互补的竞赛小组,围绕一个具有市场前景的技术产品或服务概念,以获得风险投资为目的,完成一份包括企业、业务与业务展望、风险因素、投资回报与退出策略、组织管理、财务预测等方面内容的创业计划书,最终通过书面评审和秘密答辩的方式评出获奖者。创业计划大赛是鼓励学习各种创业所需知识、激发学生的创业需要和动机,形成初步的创业兴趣和意向,了解创业活动一般程序和方式的一种极好的形式。

大学生劳动实践概述范文2

[关键词]大学生 假期工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2-0017-02

一、大学生假期工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的日益发展,大学校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利用寒暑假接触社会、参加生产劳动以锻炼自己并获得一定经济收益的大学生群体,这就是本文所谓的假期工。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但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及想要提前的心理造成了大学生假期工的日益增多。

大学生假期工多集中在可以容忍短期工作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为目的的行业如家教、咨询、销售、调查等领域。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大学生也在假期走向了中小企业,成为生产流水线中的一个环节。

从法律角度纵观大学生假期务工现象,我们发现不少大学生遭遇过欺骗介绍费、拿不到工资、超时工作等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即使或投诉的大学生,也面临不少法律规定或法律适应的问题。

二、现行大学生假期工的法律适用

(一)现行规范中对大学生假期工的规定

A.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一说排除了大学生假期工适应劳动法的可能,但并没有排除大学生“劳动者”的身份,意即大学生假期工与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说也并没有排除签订“劳务合同”“合同”。

该规定的初衷应当是考虑到在校大学生主要是消费、学习主体而不是劳动主体,其主要任务是学习,把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会涉及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B.现行《劳动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第六十: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首先,《劳动合同法》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做了规定,其目的是尽可能扩大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其次,第6中所提及的劳动者应当是广义的劳动者,不是一般意义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而假期务工提供劳务的大学生就广义的劳动者,是适用该条规定的。

第三,基于大学生假期工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和工作地点的流动性(排除进厂上班一族),也是完全可以适用这一条规定的。

从现实性上看,《劳动法》虽然不保护大学生假期工行为,但是大学生假期工依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般规则的调整,受有关雇佣关系规范的调整。。《高等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假期工的工资、工时、协议、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学校在其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解释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或有明确证据的口头约定就可视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只要能够证明大学生假期工为雇主提供了劳务并取得了报酬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应适应于大学生假期工

在我国,适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前文分析,大学生假期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完全受此两部法律的保护,最有可能的是根据民法的相应规定去维权。但是,对于社会地位、经济、时间、法律意识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大学生假期工来讲有点不现实,因为程序往往是以牺牲效益为代价的,走法律程需要时间、精力和金钱。故此,大学生假期工维权途径主要应该是行政途径,即请求劳动部门的监督或者提起仲裁程序。

笔者认为,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必须适用于假期工大学生尤其是处于生产流水线上的大学生。有关立法、行政部门必须正视时代变迁这一现实,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修订时当明确把大学生假期工纳入保护范围,使大学生假期工尤其是处于生产流水线上的假期工也适用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的规定,加大对大学生假期工的保护力度,以适应大学生假期工日益增加的形势需要。

三、大学生假期工法律适用对策

基于大学生假期工群体的日益膨胀,社会应当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假期工予以更全面的保护。

第一,大学生作为参与生产实践的一个特殊群体,是在校学生,可以在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领域的法律中对假期工大学生给予特别保护。目前的《高等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保护层次过低,不利于对大学生假期工的保护。

第二,从立法层次上说,在国家没有修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前,地方及地方可在其权利范围内,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以切实保护大学生假期工权益。通过地方规范,大学生既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有所区别,又能参照《劳动法》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实际上,我国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已经在这么做了。

第三,学校作为大学生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保护大学生假期工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充分利用各种社会维权机构或建立各种高校假期工联盟,借助集体的力量,适应假期工大学生的多种需要,以维护假期工合法权益。

第五,在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当代社会,大学生假期工自己应当提高法律意识,知法、学法、懂法、用法,合理利用法律武器,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合理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文艺.浅议大学生的兼职与就业[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1(2).

大学生劳动实践概述范文3

本文首先概述了目前我国大学生实习现状及对意外伤害的权利救济状况,提出对于实学生权益进行法律救济的必要性。接着从分析实习期间产生的法律关系着手,进一步明确各个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完善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的权利救济提供法理依据。

然后分析目前我国对于实学生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可以分为法律救济的不周和社会救助的乏力,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法律救济与社会救助双管齐下的处理机制。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意外伤害;处理机制

1 目前实学生意外伤害权利救济面临的困境

1.1 实习立法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适用于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权利救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

高校学生校外实习伤害事故首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受害的权利要获得救济首先应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高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往往和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遵守相关法律基础上达成有关学生校外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实习协议,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该约定就是合法的、有效的。

。大学生基本都已成年,但实习活动中若学校未尽到适当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行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关于大学生实习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而主要是通过援引其它法律予以适用,这就导致关于实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只能适用过于原则和粗疏的条款,甚至有些条款已经过时,对实习生权利保护无特别之处。

1.2 工伤救济之路不通

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第1款可以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标准之规定,且对此没有替代性的处理规则。此后大多地方性法规对此问题也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于是对于实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至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的司法实践也极不一致,此问题也就变得相当的棘手。

1.3 民法救济之途不畅

1.合同法救济的局限

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签订就非易事,从实践层面看,这一救济路径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意义。

。然而当实习单位与高校否认其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处于弱势群体的学生对它们的过错进行举证是相当困难的,一旦学生举证不力无疑使其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对实学生未免不公平。

1.4 社会承担机制尚未形成

我国目前关于实习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尚无一个公平合理、充分平衡各方利益的社会参与承担的方式,突出表现在我国实习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一方面我国学校和实习单位甚至大学生本人保险意识普遍不强,这种现象在经济社会落后地区尤为突出。另一方面,即使参与了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根据保险赔偿标准,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一般意外伤害险最高额大多为人民币2万元,远远无法满足实学生的赔偿需要,且一些保险公司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设置繁琐的手续,学生获得合理救济更是y上加难。

2 实学生意外伤害权利救济的完善对策

2.1 完善相关立法,为权利救济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关于大学实习生伤害事故权利救济的立法尚处于缺位状态,这也造成司法实践中权利保护的不利。为此,完善救济,必须制度先行。

1.制定专门的实习法规

当下较为可行的路径是,由我国教育部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出台《学生实习条例》,在这部行政规章中应该对学生实习管理部门、实习劳动环境、实习报酬的给付、实习安全教育、实习期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对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以及实习责任险作出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应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应该与学校和实习学生签订书面的实习合同”,以期解决学生实习时合同签订难的问题,畅通合同救济的途径。

2.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将实习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众所周知,在目前实学生与实习单位和所在院校利益博弈中无疑处于双重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弱势地位下的实学生特殊的利益倾斜和保护,构建一种有效地利益调节机制,也是为了追求实质公平的要求。

。;二是有利于企业免责和分散经营风险;三是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四是节约社会成本。所以,将大学生实习生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2.2 穷尽民法救济路途。

1.畅通合同法救济途径

笔者认为若实习单位未订立可以参照适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条款来处理。要积极推行统一实习协议书的做法,明确实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既有利于规范实习事务的行政监管,又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权利的保障,极大地畅通了合同救济之路。

。过错推定责任要求行为人就其不存在过错承担责任,即由实习单位与高校就其不存在过错负担举证责任,否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若实习单位与高校存在共同过错,则责令承担连带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有助于实现实质公平。

在此值得说明的是,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采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采用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所获得的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我国应该在立法上进行适当调整,使得民事损害赔偿水平与工伤保险赔偿水平趋向一致。

2.3 构建社会承担机制

大学生实习作为一项关系民生问题的社会事业,社会救济方式势在必行,理应构建社会承担之道,扩大责任承担主体,如此才能实现对学生权益的全方位维护。

1.应建立实习专项基金

部门要高度重视实习制度功能的发挥,可以通过财政划拨设立专门的实习基金,用于对较好落实实习工作的实习单位的奖励与对学生实习期间必要费用如交通费的必要补助。更重要的是,要在实习基金中预留一部分作为学生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补偿,这样有利于避免因赔偿主体因责任能力的有限导致的学生权益维护不充分的问题。

2.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推行大学生实习责任险,由实习单位、学校和保险公司共同编织一张实习生权利保障网,转嫁事故风险,使赔偿问题社会化,无疑是解决学生实习伤害事故赔偿的一剂良方。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学校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设立专门的学生人身伤害保险项目,学生作为保险受益人,实习单位与学校作为保险人。当大学实习生在执行实习任务的实习过程中若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就依法由保险公司作为理赔人,负责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并以此为筹码争取较高的保险费率,且可以协商免去过于繁琐的手续。而该种类的保险项目又具有某些福利性质,保险公司可以争取一些税收上的优惠。如此有利于实现事故责任承担的社会化,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承担之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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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实践概述范文4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财政;税收

进入21世纪,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经济迅猛发展,高等教育水平也不断得到增强,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多,大学生不再是等着国家分配的稀缺资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一、我国大学生就业现状概述

(一)供需市场矛盾突出

自从1999年扩招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大学毕业生人数持续攀高,每年均以50万以上的总量增加。从2005年起,每年都超过100万大学毕业生未能实现就业,并且待业人数逐年增加,2008年达到150万。

然而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需求却在不断减少。由于我国处于国际分工的底部,新增加的劳动就业岗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使得我国就业上呈现“白领需求不足”的状况,在大学生就业岗位与扩招之后的庞大毕业生数量之间形成巨大的剪刀差。又由于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使全球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明显增加。虚拟经济的危机逐步涌向实体经济,一些企业特别是外贸出口企业遇到了订单减少、资金紧张、利润减少、亏损增加等困难,有的甚至因此而破产,“不景气行业名单”、“中小企业倒闭潮”、“裁员企业名单”等问题相继出现在我们眼前。用人单位数、提供给大学生的就业岗位数等都有明显下降,让近几年本来就趋紧的大学生就业状况更是雪上加霜。据上海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仅有45.12%的外企计划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且招聘人数有限。这些数据充分显示,随着我国大学毕业生人数的逐年增加,大学生就业压力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进一步加大。

(二)结构性失业现象严重

就业结构失衡是指两极分化的现象,一部分岗位竞争激烈多人争抢,另一部分岗位却大量空缺无人问津。

首先是地区性就业结构不均衡。在东南沿海和大中城市的就业压力非常大,所谓的就业难问题也主要集中在这些区域。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想就业的地方不能就业,能就业的地方又不想就业,从而造成了人才闲置与人才短缺并存的局面。

其次是专业就业结构不合理。从学科来看,工科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就业形势较好,而一些文科专业就业出现困难。近几年的就业情况中,初次就业率较高的是工科、理科,而农学、文学初次就业率较低。从专业看,一些紧缺专业如计算机、通讯、电子、自动化、机械、医药和师范等科类的毕生需求旺盛,毕业生供不应求,而另一些专业如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科类的毕业生需求较少。

(三)大学生就业观脱离实际

首先在于很多大学生的就业观与现实脱节,期望值过高。具体表现在岗位选择上,片面追求收入较高的白领岗位,不愿从事比较艰苦的蓝领、灰领工作;在地域选择上,以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为目标,不愿到西部欠发达地区、小城镇基层地区就业;在单位选择上,热衷于进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高薪企业,轻视中小企业和条件相对艰苦的职位。其次,我国高等教育长期以来重知识灌输、轻能力培养,造成了大学毕业生缺乏工作经验和实际动手操作能力。相当一部分高校仅在毕业前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内容仅仅停留在针对毕业班学生讲解就业、分析就业形势、收集需求信息等表层工作,只是帮助解决大学生就中暂时碰到的问题,忽视多种形式相结合的途径,如就业指导课、专题讲座、个别咨询社会实践等。这种种因素累积起来造成了我国大学生理论知识强但动手能力差,眼高收低,职业收入期望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的现象。

(四)就业市场有待规范

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规范不够,缺乏统一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随着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相关部门日益重视大学生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负责大学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部门、高校及社会组织纷纷举办各类大学生就业市场,组织了具有区域性、行业性特点的就业市场活动。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主要有:教育系统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人事部门的人才市场、劳动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各个高校内部的就业洽谈会,此外还有一些人力中介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举办的招聘会,而且各个地区也在举办各种大型的就业招聘会。。

财税既能影响劳动供给,同时也能影响劳动需求,合理的财税可以提高就业水平,促进大学生就业。基于财税对大学生就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国家目前已经出台了许多来加强大学生就业工作,缓解就业难题。但现行的这些与大学生就业起点性困难和结构性矛盾这一特点以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财税思路

(一)对现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财税进行规范统一

财政优惠的特点在于一次性,很多情况下都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不论是财政担保、财政贴息、学费返还、税额减免,或者是工商证照费用减免都具有这样的特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各类财税执行期限各不相同,有的甚至未做期限规定。这些对刚刚创业、需要连续性扶持的大学毕业生而言,缺乏应有的支持力度,且容易诱导短期的投机行为。

应该把所有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财税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对的执行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并适当延长,在与就业形势对应的较长时期内实行税收优惠促进就业。对同一性质的按项目出台的税收优惠,能取消的要取消,需保留的应该尽可能的进行合并。积极效应明显的,应当予以保留并可适当加大力度;作用效果不显著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新的促进就业的财税优惠,并努力将财税优惠的重心从单纯购买岗位向鼓励自主就业方向转移。在整合不同时期出台的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就业财税优惠的基础上,制定统一规范、易于操作的优惠体系。

(二)加大投入,提高就业培训效益

在就业指导上加大财政对学校的教育投入,鼓励高校做好全程的就业指导工作,加快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材,配备必要的设备。可以聘请大学教授和多年从事经济、法律、人力资源、创业培训等方面的专家、企业家为大学毕业生创业项目的可行性、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评估、指导,免费为大学生举办创业能力培训,有针对性地在法规、工商税务、银行信贷、项目推介等方面进行指导,帮助他们积累经验、明确步骤、增强创业的基本能力和心理素质。

对于高质量的就业培训机构要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要改革现行教育和培训,使就业培训走市场化道路。鼓励有实力的民营机构参与就业培训,鼓励企业与技工学校合作开展就业培训,在税收上应制定出相应的税收优惠。建立和健全劳动力市场网络的建设,使劳动力市场网络覆盖城市所有的街道、社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对于专门为培训高校毕业生兴建的培训机构,可以免征其房产税、土地等,以鼓励其发展。

(三)加强联动,简化手续降低门槛

税收优惠手续复杂是阻挠大学生就业创业的一个难题,对现行的复杂就业税收优惠规定,应进行归并、统一,对新、老企业聘用应届大学生的优惠也要统一,使税收促进就业的优惠具有系统性和透明度,便于操作,改变目前税收优惠规定过多、过繁,难以较好落实的现状。适当取消一些享受优惠的条件,简化申请手续,积极为毕业生推荐创业项目,为他们提供宽松的创业环境,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降低大学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的劳动成本。

(四)加大补贴,吸引大学生到中小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就业

目前,一般的中小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劳动密集和知识密集,能容纳大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期,有大量便宜的劳动力资源,发展中小企业可一举两得,既利用了工业化中期我国劳动力相对便宜这种竞争的比较优势,又使得大量高校毕业生得以就业。

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培训员工的意愿也较低。国家应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以提高中小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对员工的培训意愿。一是鼓励人才到中小企业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也可以在税前列支;二是支持企业进行员工培训。一方面,允许中小企业以高于一般企业 (1.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列支;另一方面,培训中心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向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所取得的培训收入免缴营业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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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实践概述范文5

【关键词】 大学生;合作作品;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117-01

高校是我国一支重要的文学创作力量,有很多著名的文学作品都是出自大学生之笔。。。为了保护大学生的著作权在合作创作中不受到侵害,本文将浅层探析大学生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合作作品概述

。由此可见,合作作品是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他们创作的最终目的是将各自创作的部分合为一体,使之形成一部完整的作品。①但根据合作的不同程度,合作作品有很多情况。德、英、美等国家规定, 。。③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就是采用这种广义的合作作品观点。。本文将重点探讨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他们在共同创作合意的基础上,分别为作品的完成付出直接性的及实质性的创造活动。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相反的角度,探讨在创作中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这种提供劳务的活动一般包括收集资料、提供咨询意见、修改作品错误。。

。。。从某个意义上讲,署名权隐含了一种资格权,即只有参加了作品实质性创作的人才有资格在作品上署名。。。

四、展望大学生合作作品著作权保护

大学生劳动实践概述范文6

知识产权,也被称为智力成果、无形财产权,是主体对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本文所讨论的知识产权是与科技创新关系最密切的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专利权的三种主要形式。作为知识经济时代重要标志的知识产权,其出现是在科学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之后,它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对专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是为了鼓励创新,也是为了实现社会财富的正当分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存在,肯定了人们对于通过自身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取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保障了这一智力成果所创造的社会财富能够公平地为其创作人所获得。对于自主创新的发明人来说,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了对他们切实利益的保护,也推动他们在科技创新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二、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辩证关系

。经过较长时间的科技发展,发达国家的公众普遍形成了对知识产权进行尊重和保护的意识。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为我们提供了经验,可以看到,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

(一)科技创新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丰富和完善首先,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和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存续及不断丰富和发展都是伴随着科技创新而进行的。科技创新是将智力成果转化成商品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贯穿其中,从这个角度看,科技创新不仅是智力成果的创造活动,也是知产权的创造活动。其次,科技创新不断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容。科技创新是一个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随着科技创新的发展而形成的。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为了实现对科技创新的保护,必然也会不断丰富、完善,不断拓宽其保护范围。再次,科技创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发展。科技创新是一项无国界的活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创新也逐步呈现全球化的发展,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贸易突破了国界,出现了许多地区性和世界性的知识产权条约,知识产权呈现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二)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为科技创新创造公平环境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实质上是一个国家科技水平及综合国力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激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权权利利益的实现以其使用为前提,这就促使科技成果转化成商业技术,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促进相关领域的经济发展,造福公众。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形成对智力成果的全面保护,形成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使拥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来说,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了对高校技术创新的保护,不断激励着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大学生科技创新

(一)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及司法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仍不够完善,具有滞后性,为了全面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应该完善立法。知识产权法律应该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以适应时展的需求,满足科技创新的需要,通过颁布新法、修改旧法,使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更完善。在立法方面,不仅要考虑现实情况,更要具有前瞻性,既要吸纳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更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其次,应该完善知识产权的执法及司法活动,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落到实处。对科技创新的成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并公布,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

(二)建立健全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高校应该建立健全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构建完善的知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复杂繁琐的工作,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专门机构来进行,从知识产权申请、审查、鉴定、评估到登记注册的全过程,都要实现高校与专利成果管理部门的衔接,同时要妥善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和争议,实现对科技创新人才权益的维护。该机构还应实时对大学生科技创新进行知识产权指导,自觉维护大学生科技创新的合法权益。;通过与社会上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获得来自社会上的专业帮助。

(三)加强高校知识产权普及工作、构建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

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加强对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普及迫在眉睫。与西方发达国家贯穿教育过程的知识产权教育相比,我国大学生的知识产权知识十分匮乏。在进行科技创新的同时,将知识产权纳入到高校教育体系中去,使学生意识到必须将自己的智力成果转化成知识产权才能避免权益遭受侵害,使学生自觉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首先,可以在高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通过选修课的方式,丰富理科学生的法律知识,使学生往复合型人才的方向发展;其次,可以在高校开展知识产权专项主题讲座,通过法学专家、知识产权专家专业知识的传达,使学生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意识;再次,可以在高校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通过学生的广泛参与,使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更深入、更全面。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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