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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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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诉讼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当事人双方有进行登记离婚,领取结婚证;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要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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