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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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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制定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中国,根据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规章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八十条 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的行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七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

第八十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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