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部门规章不属于法规,也不属于法律。部门规章是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规的规定和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客观:
《行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十一条
行规由组织起草。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规由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行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十四条
起草行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