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三者之间的效力按顺序从高到低.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规的效力原则是: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4、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裁决:
1、 授权制定的行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国常委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冲突的,由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常委会裁决;
4、省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常委会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授权制定的法规也是常委会授权的,如果两者出现了冲突,那肯定得由常委会来裁决了。
综上所述,当法律与法规不一致,由法律部门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