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有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信息:
(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