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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作出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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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作出后如何处理

1、行政处罚作出后处理,具体如下: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作出的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作出的期限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2、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应当是违法的。但是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从法理上来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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