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二、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我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由焦作市疾控中心承担,并建立健康档案。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八、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九、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一、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十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