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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
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1999﹞1824号【发文日期】1999-12-22【实施时间】1999-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
各区县财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适用本政策规定的单位,必须是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卫生局共同确定的单位。第一批单位有: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宣武区献血办公室、朝阳区献血办公室、丰台区献血办公室、房山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中心血站)、平谷县献血办公室(平谷县血站)、密云县献血办公室(密云县血站)、延庆县献血办公室(延庆县血站)。 上述单位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64号政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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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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