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韧带撕裂算九级伤残交通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是进行赔偿的重要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一、交通事故处理需要多久?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需要检验、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一般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二、一般伤残鉴定需要多久吗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3、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
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6、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7、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三、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历的伤残审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根底上,评价肯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审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伤残审定机构能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能够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3、审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十日。审定周期超越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4、审定机构应当在规则期限内完成检验、审定、评价。检验、审定、评价结果肯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审定、评价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审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审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审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够在接到检验、审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审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任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拜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历的审定机构重新检验、审定。
6、当事人对自行拜托的检验、审定、评价结论有异议的,能够在接到检验、审定、评价结论后三日内另行拜托检验、审定、评价,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予以备案。
7、申请重新检验、审定、评价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审定、评价的时限与检验、审定、评价的时限相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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