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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诈骗应如何应对?

2023-07-23 来源:化拓教育网

被诈骗应该冷静处理,收集证据、报案、起诉主张赔偿损失。团伙诈骗犯罪认定主犯为首提犯意者,从犯为随声附和者或被动接受任务者。多人实施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首次参与或参与次数少者为从犯。

法律分析

一、被诈骗应该怎么办

1、被诈骗分子骗子财物的,被害人第一时间要冷静下来,按以下情形处理:

(1)收集证据。主要是与诈骗活动有关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例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2)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收集了证据后立即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公安机关会想办法追回被骗的钱。

(3)起诉主张赔偿损失。如果被骗的钱不能全部追回,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诈骗分子主张赔偿损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二、团伙诈骗犯罪如何认定

第一,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第二,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第三,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拓展延伸

如何防范常见的诈骗手段?

在现代社会,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提高警惕,以防止自己成为诈骗的受害者。首先,要保持警觉,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各种承诺和建议。其次,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随意泄露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重要信息。此外,要警惕网络诈骗,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泄露个人账号密码。另外,要学会辨别真伪,不轻易相信来历不明的投资项目和高额回报承诺。最后,如果发现自己受到了诈骗行为,应及时报警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以上防范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预防常见的诈骗手段,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的隐私。

结语

被诈骗后,应冷静处理。第一,收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第二,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其介入调查。第三,如无法追回全部被骗财物,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损失。团伙诈骗犯罪的认定需考虑犯意、策划、指挥等因素。在防范诈骗方面,要保持警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警惕网络诈骗、辨别真伪,并及时报警寻求法律援助。通过以上措施,保护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隐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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