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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对事业单位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费和养老金的最新规定

2020-01-21 来源:化拓教育网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可获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为2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工伤死亡还需赔偿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社保部门要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一般几千元左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如果是工伤死亡,按工伤保险赔偿,要赔偿死者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拓展延伸

青岛市出台新政策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费和养老金发放标准

青岛市近期颁布了一项新政策,旨在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养老金发放标准。根据这一政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养老金将根据一系列新的标准进行计算和发放。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更好地照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并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具体而言,新政策将根据退休人员的个人情况、工作年限、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等因素,来确定丧葬费和养老金的发放金额。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青岛市政府将继续关注退休人员的福利问题,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以更好地满足退休人员的需求。

结语

青岛市最新的政策调整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养老金发放标准,旨在更好地照顾他们的生活需求。根据新政策,退休人员的个人情况、工作年限和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等因素将决定丧葬费和养老金的发放金额。这一举措将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为他们晚年提供更好的保障。青岛市政府将继续关注退休人员的福利问题,并不断完善政策,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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