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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刑的减刑幅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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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幅度规定为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可以减原判决一半以下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死缓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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