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原告不是必须去被告住所地起诉,一般是需要去被告住所地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需要去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照规定起诉,也不一定去被告住所地起诉。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