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2、追偿本外币债务;
3、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4、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5、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6、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7、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8、财务及法律帮助,资产及项目评估;
9、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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