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成立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法。像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法。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法。像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法。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法。像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法。
婚姻关系其他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子可以凭借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而要求妻子只能有一个丈夫.且必须坚守贞操,以保障子女血统的纯洁性。我国以前也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在实际上完全不可能实现.纳妾依然是那个时代婚姻制度的基木特征。
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消灭了生活资料私有制,实现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能够得以实现。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具有婚姻自由、男女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木特征。法律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重婚、纳妾现象存在.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社会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应当是真正的、全面的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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