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当事人可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并复制离婚协议书。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合理目的下可经审核利用档案,但不得公开内容,损害当事人权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需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签字声明。
法律分析
可由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并复制离婚协议书。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结语
合法身份证件是婚姻登记的重要凭证,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也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持身份证件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如因故无法亲自前往,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查阅相关档案。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需经审核,并确保利用目的合理,同时不得公开档案内容,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复印件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结婚需共同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出具相关证件和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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