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侦查期限及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处理方法。侦查羁押期限为逮捕后不超过2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一个月,特殊复杂案件可延长2个月。特别重大复杂案件须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对于不讲真实姓名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仍需进行,但可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按其自报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一、逮捕后侦查的时间最长是多少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下列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该怎么办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2、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同时,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身份不明的情况,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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