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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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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到哪个起诉离婚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如果被告在国内没有居住地、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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