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固定资产抵扣,营改增后,原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