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一、专属管辖的情形有: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该内容由 郭珣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