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当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写;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件受理收据》交纳税人,并将相关材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领取审批结果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文件受理收据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二、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领取。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财务负责人和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会计人员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复印件一份;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用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写;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件受理收据》的纳税人,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审批后退还纳税人)外,将退还纳税人。
(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现场检查
(四)领取审批结果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件受理收据》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三、未超标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自税务登记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可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领取。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财务负责人和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会计人员资格证明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复印件一份;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用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写;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件受理收据》的纳税人,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审批后退还纳税人)外,将退还纳税人。
(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现场检查
(四)领取审批结果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件受理收据》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四、申请不认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当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纳税人可以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者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写;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件受理收据》交纳税人,并将相关材料原件退还给纳税人。
(三)领取审批结果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文件受理收据》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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