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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是谁

2024-01-22 来源:化拓教育网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首先,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

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最后,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

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一、一般企业清算程序是哪些

一般企业清算程序是:

1、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财产;

2、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各项税费和债务;

3、制定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4、公司主体资格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股东连带责任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当出现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被注销、撤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8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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