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通常指用物品抵消债务的行为。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法律依据: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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