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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伤人从犯如何样判刑

2022-05-25 来源:化拓教育网

涉嫌持枪伤人的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27条,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根据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致人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具体情况另有规定。

法律分析

涉嫌持枪伤人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涉枪伤人从犯的刑罚执行与社会再教育

涉枪伤人从犯的刑罚执行与社会再教育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刑罚执行方面,涉枪伤人从犯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接受相应的刑罚。刑罚执行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同时,社会再教育也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社会再教育可以包括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法律教育等方面的措施,以帮助涉枪伤人从犯重建自我,改变错误的行为模式。刑罚执行与社会再教育的综合应用,旨在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标,为社会安全和犯罪预防做出积极贡献。

结语

涉枪伤人的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致人重伤、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刑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罚执行与社会再教育是重要问题,应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刑罚执行,并通过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法律教育等措施进行社会再教育,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标,促进社会安全和犯罪预防。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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