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给的法律文书,不签也可以吗?
该文讲述了拆迁拆迁案件中,拆迁户没有签收拆迁方发出的法律文书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包括由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写明事由和日期,把文书留在住处,视为送达;或者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写明事由和日期,把文书留在住处,也视为送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或者进行公告送达。另外,如果拆迁户遭遇非法强制拆迁,可
法律分析
拆迁方发出的法律文书,拆迁户没有签收也可以吗?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主要涉及到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当中是没有关于送达这方面的规定。送达首先是要送达给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送给和你同住的成年家属。如果是企业可以送达给法定代表人,如果签收了就证明文书已经送达给你了,签字之日即送达之日。
如果拒收怎么办呢?法律中也有规定,如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不签收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基层组织(村委会、街道办等)或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写明事由和日期,把文书留在你的住处,这也视为送达。
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拆迁户不开门,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的方式,把送达的过程记录下来,这也视为送达,相当于送达给本人。这时法律文书就对你产生了法律效力。所以大家不要认为不签收法律文书就不会对自己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遇到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比如遇到拆迁,被拆迁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这时候可以公告送达,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执法人员送达的法律文书,首先要看清楚,要明确文书上的内容,如收到的文书拆迁户看不懂,请尽快咨询律师,要清楚签署这份文书会对自己造成什么后果。
签署文书时一定要把日期写明确,日期往往是一个期间或诉讼时效,如果日期不记清楚,会导致诉讼时效在计算时出现偏差,严重的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维权。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法院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拆迁方给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后期如果有异议,或者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应当作案相关证据来进行认定,当事人就拆迁的相关事项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要求进行重新认定或者合理的赔偿。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拆迁方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向被拆迁人送达拆迁通知书,告知其拆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拆迁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拆迁通知书,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拆迁方依法履行拆迁职责。如果拆迁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拆迁职责,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在拆迁拆迁案件中,拆迁户没有签收拆迁方发出的法律文书,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视为送达,也可以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写明事由和日期,把文书留在住处视为送达。如果拆迁户拒收或无法签收,可以邀请见证人或基层组织代表作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写明事由和日期,把文书留在住处视为送达。如果遇到拆迁户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等情况,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公共场所或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在签署拆迁户时,一定要把日期写明确,以免出现诉讼时效计算偏差。如果拆迁户看不懂拆迁文件,可以尽快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拆迁方给的法律文书,拆迁户应当妥善保管,如有异议或发生矛盾和纠纷,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进行重新认定或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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