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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的未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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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拐卖妇女罪未遂的认定和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和主体要件,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拐卖妇女、儿童的处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特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关于拐卖妇女罪未遂的认定,通常是指在出卖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时,该行为应被视为未遂。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需要考虑拐卖妇女儿童是否成功以及是否受到其他特殊情况的干扰。如果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事实,则可以明确认定为未遂情况。

二、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等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的处罚是由刑法规定的,其量刑标准是依据罪犯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的。拐卖妇女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妇女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是极其严重和不可弥补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妇女罪犯的刑罚都会非常严格,依法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拐卖妇女罪时,需要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受害妇女的身心状态、家庭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刑罚。此外,对于犯罪所得的财物,也会依法进行收缴或追缴,以保护受害妇女的权益。

总之,拐卖妇女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刑罚的轻重程度应依法公正判断,并在维护受害妇女权益的同时,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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