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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2022-02-03 来源:化拓教育网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合同。具体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开发商违反购房意向书应该怎样追究责任

购房意向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就买卖房屋达成的初步意向。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先签订“购房意向书”,从法律角度讲,该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也叫做预备合同或者合同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订立正式的合同。预约成立,当事人即负有履行预约所规定订立本约的义务。在意向书的内容已具备买卖关系的主体,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时,根据法律规定,它就是一份正式的购房合同,当当事人一方违约,即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商品房认购书的用处是什么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三、预售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有法律效力。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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