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低于损失可增加,过高可减少。迟延履行需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预售商品房可以退房,但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主观:
可以退房款的。所谓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其实就是指商品房预售售房部和预约购买方约定证据,预售的售楼方在预购方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成品住房权转移在预购方,预购方根据预售方给出的定金并交付,或部分房款并按期限接受房屋的书面协议。虽然一般情形下是可以退房的,但是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拓展延伸
房屋退还款项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退还款项的处理由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部门通常是房管局或类似的机构。房管局负责监督和管理房屋租赁、买卖等相关事务,其中包括退还房屋租金或购房款项。退还款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房管局或相关部门,了解退还款项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可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加;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对于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情况,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退还房款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建议您与当地房管局或相关部门沟通,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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