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油和天然气、水资源、渔业资源、矿产资源、动物资源、电力项目、高速公路、铁路、港口等实物资源;
2、以及政府物资采购权、大型活动冠名权、国际汇兑业务专营权、特殊产品的生产销售权、海陆空线路经营权等无形资源。
政府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公共事业、公共安全、社会福利的需要或法律的规定,授权企业生产某种特定的产品或使用公共财产或在某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的独占权。这是与商业特许经营权相对立的广义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定义。
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及其演变成为现代社会政府特许经营的理论基础。迄今为止,有关公共产品供给的理论经过了以下三种演变,政府供给论、市场供给论、多中心公共经济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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