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
监察法规定,留置的适用条件包括:
(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2)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4)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
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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