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拘留所不收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等。
对于上述被拘留人,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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