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的类型:担保的主体不合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一、保证合同无效情形都有哪些
1、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机关法人作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作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民事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吗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9种情形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5.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7.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8.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9.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10.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11.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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