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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2022-05-03 来源:化拓教育网

湖北省诈骗罪量刑标准2017年: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合同诈骗案中,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量刑标准为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增加规则相同。

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这就是湖北省诈骗罪量刑标准2017年的。

拓展延伸

湖北省2023年诈骗犯罪量刑标准的调整与影响

湖北省2023年诈骗犯罪量刑标准的调整与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社会发展和犯罪形式的不断变化,湖北省决定对诈骗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这一举措将对犯罪分子的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调整后的量刑标准将更加严厉,以惩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全。同时,这也将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威慑效果。此举对于打击诈骗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调整后的量刑标准也需要审慎权衡,以确保公正和合理。在实施过程中,还需加强对量刑标准的解读和宣传,以便广大民众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总之,湖北省2023年诈骗犯罪量刑标准的调整与影响将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为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的维护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湖北省2023年诈骗犯罪量刑标准的调整与影响备受关注。新标准将更严厉,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调整后的判决结果将对犯罪分子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有助于打击诈骗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审慎权衡,确保公正合理。加强对标准的解读和宣传,让民众更好遵守法律。湖北省2023年诈骗犯罪量刑标准的调整将为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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