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律责任:符合环保标准的废物免征税,排放浓度低于标准30%减按75%征税,低于50%减按50%征税。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环境损害责任,排污者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判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违反环保法者将受罚款、责令改正、限制生产等处罚。
法律分析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一、损害担责原则
损害担责原则是指只要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即为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
它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三、违反《环境保护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结语
综合利用符合环保标准的固体废物免征环保税,排放浓度低于标准的污染物减按一定比例征税。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排污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是环境政策目标的体现。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行政机关可连续处罚,严重情节需经批准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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