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通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为五千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五十万元。未遂案件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或具有严重情节者,应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法律分析
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赣高法[2011]14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将我省办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4、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5、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二万元以上,签定合同的标的额,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拓展延伸
江西省诈骗罪案件的立案及处理程序分析
江西省对于诈骗罪案件的立案及处理程序采取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和步骤。首先,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详细的案情及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将对报案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立案登记。接下来,公安机关将展开侦查工作,收集证据、调查取证,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一旦初步证据确凿,公安机关将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将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查,依法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决定起诉,案件将移交给法院进行审理。法院将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依法作出判决。在诈骗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江西省注重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赣高法[2011]140号)的转发,为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分别以五千元、五万元和五十万元为起点。对于未遂的诈骗案件,也将依法定罪处罚。此外,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签定合同的标的额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江西省在诈骗罪案件的立案及处理程序上采取了严格的规定和步骤,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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