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3、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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