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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应该如何处理

2021-12-23 来源:化拓教育网

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需征得出租方同意。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等。承租人若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手续包括签订书面合同和申请登记备案,提交相关文件。外地人承租本市房屋需提供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特定性质房屋的出租还需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法律分析

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陷阱。通常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产用等等。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对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有重大影响,所以法律规定,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为商用等,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房屋收回。

总之,承租人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约定的用途时,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房屋出租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经办人的证明文件。房屋代管人出租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人明确授权其有出租房屋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管人的合法证件;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外地人员承租本市房屋需提交户籍地证明其身份。外出事项的证明;有些性质房屋的出租(如机关、事业和公益单位的房屋)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租用城市私房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结语

总之,承租人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将面临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的用途,如住宅、商用、生产等,因不同用途对房屋寿命和安全有重大影响。因此,当承租人有改变房屋用途的需求时,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此外,出租房屋需要进行登记备案手续,包括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最终,经审查合格后,将颁发《房屋租赁证》,作为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对于外地人员承租本市房屋,还需提交户籍地证明身份和相关审批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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